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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此发票开具违规(适用项目错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二、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是否收款,可以自行决定;但这是业务及会计处理层面。税收方面,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另外,各税种也有相关具体规定及要求。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详细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来讲,存续分立之时,对于原公司来讲,净资产减少对应权益类科目减少(当然也可能涉及负债)。建议您提供比较详细情况,然后进行分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关于“前提:无法获得……”。
先打个比方,张三去公司上班,老板说“上班可以,前提是不支付工资”,那张三还去吗?
这儿也是一样,上述前提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如上所述,“公司购买购物卡送给客户”,有法定扣缴个税义务。至于所说“不知道对方信息”怎么办?非常简单,“对方提供与扣缴及申报个税相关必要信息”乃是您公司向其赠送购物卡的“前提”。关键在于您要正确定位:定位于如何履行税法,将其作为前提、义务;而不是自己先预设一个前提,一个可能导致无法履行税收义务的前提。
当然,您如果说,赠送之人与报税之人不是一人,那这只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已;由赠送之人在赠送之时(之前)获取此信息,并向报税之人提供此信息。还有人说,公司负担还不行吗?愿意出这个钱,当然是公司自己的权力。但是,纳税人还是受赠之个人;公司只是把赠送之物品及款项增加了而已。而且要对税后所得,转换为税前计算。比如赠送10000元,税后所得;则个人所得税不是2000元,而是2500元,即10000(这是那个80%部分)/(1-20%)×20%=2500元。相当于送了12500元,扣税2500元。如果税前(含个税)赠送10000元,那个税才是2000元。总之,需要注意个人所得税乃是类似于“价内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关于“前提:无法获得……”。
先打个比方,张三去公司上班,老板说“上班可以,前提是不支付工资”,那张三还去吗?
这儿也是一样,上述前提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如上所述,“公司购买购物卡送给客户”,有法定扣缴个税义务。至于所说“不知道对方信息”怎么办?非常简单,“对方提供与扣缴及申报个税相关必要信息”乃是您公司向其赠送购物卡的“前提”。关键在于您要正确定位:定位于如何履行税法,将其作为前提、义务;而不是自己先预设一个前提,一个可能导致无法履行税收义务的前提。
当然,您如果说,赠送之人与报税之人不是一人,那这只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已;由赠送之人在赠送之时(之前)获取此信息,并向报税之人提供此信息。还有人说,公司负担还不行吗?愿意出这个钱,当然是公司自己的权力。但是,纳税人还是受赠之个人;公司只是把赠送之物品及款项增加了而已。而且要对税后所得,转换为税前计算。比如赠送10000元,税后所得;则个人所得税不是2000元,而是2500元,即10000(这是那个80%部分)/(1-20%)×20%=2500元。相当于送了12500元,扣税2500元。如果税前(含个税)赠送10000元,那个税才是2000元。总之,需要注意个人所得税乃是类似于“价内税”。
显然,(如果尚未发货)这就是预付账款啊。
比如,正常银行把款放到您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短(长)期借款
然后,您公司去付款购货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供应商发货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时)
贷:预付账款
如上所述,银行怕您挪用(合同肯定约定了用途,否则人家不会这样办),于是直接把钱转到供应方;其实就是上述前两个分录俩起来而已。
借:预付账款
贷:短(长)期借款
至于第三笔业务,那就一样了。
如果货已先发,则您之前既有如下业务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时)
贷:应付账款
原本,您贷款还账,写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短(长)期借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既然银行直接转给供应商,也是合二分录为一即可。
借:应付账款
贷:短(长)期借款
首先,需要“五证”齐全,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再就是“二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证书》。
还有就是线下签订相应纸质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署完毕,买主及开发商相关证件、资料齐全。
具体情况建议直接问一下当地服务大厅或者主管部门。
这是公司自己的权力,不会有人干涉(除非另有违法违规之处)。但这是业务及会计处理层面。税收方面,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另外,各税种也有相关具体规定及要求。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详细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毫无疑问,必须依法、据实开具发票;对方不要,就把发票联单独放于某处。对于销售方来讲,依法、据实开具发票乃是义务。对于购买方来讲,若为单位(企业),依法、据实取得发票既是权力,又是义务;若为个人(非经营性质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据实取得发票只是权力,不是义务。
主要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先说依据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账务处理没有区别。
借:营业外支出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