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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自己人工养殖的再人工捕捞销售,也即自产,可以适用农产品免税政策,如果是非自产的,比如收购的,税率为13%, 发票编码可以选择海水产品。
您好,担保公司开发票,如为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开收据,无法抵扣进项,尽量要求担保公司开发票。无论是发票还是收据,入账都可以入在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上,如果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担保,可以向被担保人追索,追索不回来的,可以比照应收款损失来处理,有对应资料的可以税前扣除,保存好备查资料。
文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应当并入固定资产(厂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第九条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显然,上述“燃气配套费和安装费用”与“厂房”密不可分,理应一并确认。另外,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规定也是适用上述原则,不再一一列举。
关于您说“如果购买方直接收取该赔偿金,应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若销售方收取才是价外费用)”这个观点,非常正确。许多人一看“赔偿金”这三个字,就认为是“价外费用”,却忽略了“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这个大前提。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和“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等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应随意改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想问的问题是什么?
您好,要看什么样的意外保险,如果符合2016年80号公告规定要求,则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打个简单比方:您销售一批普通商品给另一公司,账上作了应收账款。后来这个钱收不回来,当时已计提销项税额(这是应当的)应当怎么处理呢?显然,这您可能是知道的,不用处理;交了就交了,不能抵的。因为增值税的产生前提是销售已经成立;显然,您的销售活动已经完成,只是款项未能收回。
这儿道理应当也是一样。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买卖金融商品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套期业务,实物交割时缴纳增值税。商业保理按贷款或者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持有环节收到的国债利息免企业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12个月的,免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益,如果合同约定有保本收益的,按贷款服务,否则按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
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您的问题不好直接回复,您可以把您遇到的财税问题详细描述清楚以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