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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账面上,即使客户购买商品后没有要求开发票,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也应该是一致的。账实必须相符。建议您先调查下账面和实际不符合的原因,再来处理账面问题。如果确定是因为未开票导致库存没有清理,可以调查清楚后一并清理,但您成本确认的对应期间和会收入确认期间不一致,如果金额过大,跨年可能还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如果是盘亏,对应的进项是需要做转出的。
报税上,如果未开票部分没有交税,可以按未开票收入将税交掉。并且建议您维护一张未开票的明细,里面包含商品名称和客户信息,以说明未开票的原因是因为个人没有要求开发票。
将未开票的收入清理出来,开普票也是可以的。但需保管好相关发票。
公司应该公司所在地(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你所说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变通:
1、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员工代缴社保
此种方式是合法,没有法律风险,员工也可以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权益。目前也是市面上应用最广,虽然需要交纳服务费,但是方便省心。如果派驻员工在多个地方,就可以找代缴地域比较广的社保代缴公司。
2、在派驻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在派驻地进行缴纳社保。
该种模式最为合规,对员工而言也是最方便。适合于公司在派驻地需要长期的开展业务。但此种方法涉及注册资本缴纳、税务等额外开支。还要请专人来管理社保的事务性工作。
3、劳务派遣
也就是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上社保。
该种方式合法,不存在法律风险,员工也可以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权益。只需要负担员工的工资成本及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成本较低。但是,此种方式员工缺乏归属感,如若公司短期派遣,此种方式可行,若是长期则需要仔细衡量。
股东以实物出资,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需要开具发票给公司,公司入账后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发票作为入账依据,无法在税前扣除折旧。
一、依法缴纳社保,既是公司义务,又是员工义务;由不得“愿不愿意”。
二、如果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劳务公司将员工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则员工与用人单位并无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不必考虑社保问题。
但是,员工与劳务公司仍然皆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保(只是与用人单位没有什么关系)。
您这已经按照销售处理了,不用再调整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一、文件是说“兼用于可抵项目、不可抵项目”,不是说“您家有什么项目”(若有可抵项目,但未用于此,那就不行了)。
二、参考原江西国税答复: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以及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额全额一次性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所谓的差旅费是指你公司任职人员出差形成的费用,如果是非员工的费用不能列支到差旅费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委托第三方,可以由第三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虽然对方没有收入,只是差旅费支出部分,但也需要对方开票,开票涉及税费可以约定你方承担),你公司作为成本可以列支,也可以把这部分费用并入以后收取的其他费用一并开票。
2、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决定未来适用税率税目,如果合同是分别提供设备和拍摄服务,不能统一开具服务费发票。如果合同只体现提供拍摄服务,你可以在价款中包含设备价款,但合同体现的只有拍摄服务,就可以开具服务票据了。
按照您的描述,结合实际情况理解,虽然没有产权、名义租赁,但不可能三年五年后给人收回来,而是业主实质上就永久性占用了。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既然属于“老项目”,即是营改增之前项目,当时收款应当缴纳营业税,怎么会预交增值税呢?
这是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口径填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