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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二……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可以给别单位开具销售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电单位根据您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您司将电费自用部分作费用,别单位使用部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同时根据开具的电费发票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您好,以工待训补贴根据参训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月的标准补贴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收到的时候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再根据实际补贴月份确认,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其他收益”科目。对于按月发放的,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这项资金的支付有限制的,原则上用于新吸纳人员的培训等开支。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不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以上三个条件无法同时满足的,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上述“机票电子行程单,用扫描件入账”与上述文件规定道理差不多,应当可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留存备查):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上所述,虽然已经离职,但是既然“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仍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您对于向其发放与任职或者受雇期间相关的奖金,可继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根据现行政策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没有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可以凭法院的裁定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有核算资产的开发成本等,可以按核算的开发成本进行扣除。没有核算的情况下,只能按评估价来核定征收。
我们先分析一下这个条款的原理:打个比方,张三持有甲公司10%股权,相应投资100万;但是公司有2000万未分配利润。这时候,如果张三对外转让这个股权,只收了100万,税务机关不会认可,张三也不可能这样办。但是,如果有规定或者约定,这个股权只能内部转让,并且规定只能按照原始投资金额转让,那就不是员工在避税了,员工想多卖都做不到,这样税法就说“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至于转让给关联公司这件事情,从上述文件条款原理与目的方面考虑,其实道理一样。但是,从法律形式上讲,关联公司与本公司属于两个主体,而且税法上也要求关联企业按照市场独立公允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这个问题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