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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是针对列举合同征税,您说的业务约定书不是列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如果扣除也只有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比较合适,但为高管支付的MBA学费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政策依据: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九)。
所以不管是否取得单位抬头发票,给高管提供EMBA学习,支付学费都不能税前扣除的,即使签订学习培养服务协议,也属于个人取得相关学位或者资格的费用支出,不能企业列支。另外属于个人应该支出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也要计算缴纳个税的。
如果逾期,需要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应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请您补充一下,这些“境外人员”在何处(境外还是境内)为您公司提供服务?
具体还得看您是做什么分析使用,结合填表说明看具体包含什么项目。
一般情况下如果说成本费用,包含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三项期间费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相关定义,(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个人以为,应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这个情形,既然“员工离职”、“员工自己承担”,实质上乃是“代收代付”,况且会计上也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此通过往来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以房抵债,视为购入房产,然后以应收款抵顶房款。所以按房产购入业务,购入环节应交纳印花税,契税。
借:固定资产(契税也计入房产原值)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这个还要具体看合同如何签订,已经提供多项增值税应税项目彼此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动产租赁和收取管理费属于俩个销售事项且合同分别约定,价款分开核算,开具发票时按兼营,按实际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如果合同统一签订,且未分开核算,那么从高适用税率并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以2016年4月30日作为“取得时点”界限:之前可适用5%征收率,之后只能9%一般计税。
股权转让应该按公允价值,也就是不低于净资产乘以转让的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如果净资产已经为负,0价转让就不存在风险,但还要注意是否有土地房产无形资产的资产,如果有应该不能只看账面历史成本,应该以评估值作为计算公允转让价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