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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你说的情况不属于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应该正常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作出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192号文至今以二十余年,大部分内容已被废止,但是上述条款仍然有效,也就是延用至今著名的“三流一致”条款。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要求“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否则购买方的进项税额将不允许进行抵扣。
对于192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的内容,在实务上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我理解,如果有C替B支付款项的必要性,且能签订代为支付的委托付款函,证明C与B之间的关系和代为付款的原因,就没有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前提是业务真实,不存在虚开的情形。
说句实话,这与税率调整没有直接关系,就是一个市场机制。如果税率没有调整,对方也可以想个别的理由找您“打价”。
这个问题,在前几次税率调整时就有人提及过。
打个比方:税率从16%降到13%了,您到超市去买东西,买了116块钱的东西,到收银台结算,您和人说,现在税率降了,我给你113元就可以,人家肯定不同意。
税率下降,是针对整个环节。至于哪个环节收益更多,这取决于市场。再打个比方,如果市场缺货,即使税率下降,他价格上涨,您也得买;如果市场过多、卖不出去,税率不调整,他也要降价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一)5.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没有比例问题。不可能一项手续费,既与贷款有关,又与贷款无关;有关就是有关,不得抵扣,无关就是无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为您写一下比较完整的会计分录吧。
假设2019年12月25日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 万
其他应收款 130 万(这对应进项税额,但尚未来票,可以先计在这)
贷:应付账款 1130 万
2019年12月26日材料领用
借:生产成本 1000 万(事实上,还可能从这个科目结转到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后面就不写了)
贷:原材料 1000万
2020年1月1日先冲
借:应付账款 1130万
贷:原材料 1000万
其他应收款 130万
2020年3月25日发票来到
借:原材料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万
贷:应付账款 1130万
2020年3月26日支付料款
借:应付账款 1130万
贷:银行存款 1130万
以上就是关于暂估入账的标准分录。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情况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期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②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A.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研发费用在所得税扣除时,实际发生部分通过管理费用核算金额税前扣除,同时通过填写A107012表进行加计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期准备工作的开展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
知识产权种类很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核心与非核心知识产权之分。企业拥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软件著作权等核心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首要和必须条件,与2008年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知识产权政策相比,2016年制定的新政策将核心知识产权分为Ⅰ类和Ⅱ类等,并明确了评分细则,显得更加合理。但总的来说,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例如Ⅰ类中的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时间短则1年半,长则2-3年。对于财务成长性不太好的企业,Ⅰ类知识产权的获取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财务费用的正确归集
《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列支并单列到具体研发项目。而在实际工作中,中科为集团项目专员遇到很多企业并没有将研发费用单列到项目甚至没有在账内单独列支研发费用,这就导致在申报期间,企业财务人员临时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按项目对研发费用逐项进行归集、认定,工作量非常大,有时甚至都是在做无用功。
(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的规范
《工作指引》指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分占比20%,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研发过程中对研发流程的梳理、管理制度的执行、奖励政策的体现都要明确规范。例如:收集整理好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是很多的,要注意日常收集与整理。有些材料是证明成果的,如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些材料是可以验证过程的,如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通知、委托科研协议、行业协会技术参数(标准)及企业实际参数(标准)、行业专家对研发工作的评价会议意见,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时的立项、预算、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其他研发资源的情况等。凡能证明企业实际进行了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材料都应收集完整并提交。
具体可以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您好,企业筹办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即2021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在2021年11月开始计算。201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18]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我们带上数字来讲比较明确。
假设您销售10件,单价1000(不含税),成本800元/件。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如果拿钱来抵,比如折扣10%,您须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如果再给人一件货呢?另开一张发票,票面两行:第一行正常销售一件;第二行开具销售折让。总额当然为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可以修改申报表。但是要依法、据实修改;若因与发票开具信息不一致,而产生预警,可能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情况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第一种情况就非常好,无问题,子公司根据母公司借款(实际上已经是甲方支付的工程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