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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一、文件是说“兼用于可抵项目、不可抵项目”,不是说“您家有什么项目”(若有可抵项目,但未用于此,那就不行了)。
二、参考原江西国税答复: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以及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额全额一次性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所谓的差旅费是指你公司任职人员出差形成的费用,如果是非员工的费用不能列支到差旅费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委托第三方,可以由第三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虽然对方没有收入,只是差旅费支出部分,但也需要对方开票,开票涉及税费可以约定你方承担),你公司作为成本可以列支,也可以把这部分费用并入以后收取的其他费用一并开票。
2、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决定未来适用税率税目,如果合同是分别提供设备和拍摄服务,不能统一开具服务费发票。如果合同只体现提供拍摄服务,你可以在价款中包含设备价款,但合同体现的只有拍摄服务,就可以开具服务票据了。
按照您的描述,结合实际情况理解,虽然没有产权、名义租赁,但不可能三年五年后给人收回来,而是业主实质上就永久性占用了。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既然属于“老项目”,即是营改增之前项目,当时收款应当缴纳营业税,怎么会预交增值税呢?
这是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口径填报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若每次(日)支付未超过500元(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超过500元,只能依法取得发票了。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假设月度申报)
这里涉及一个“法律结合适用”问题,最主要就是“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我们一层一层来看: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皆须依法缴纳增值税。由此来看,上述“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皆应纳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部分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这样,依据“特殊优于一般”原则,“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这两项不用缴纳了。
(三)其实这不过是一道减法:应税项目(三项)-免税项目(两项)=应税项目(一项:销售不动产)。也就是说,这时候销售不动部分并无免税规定,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该问题,目前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规定,比如:
问:我们拿到了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请问这个票据能当发票使用,拿来报销用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由于您所述的票据不属税务部门监管的票据,所以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核实。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广东国税)
问:取得部队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贵州国税)
问:部队对外提供会务服务,是否可以开具“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
答: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联[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经批准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凭《收费许可证》购领、使用套印财政部监制章的军队通用收费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因此,部队对外提供会务服务,可以开具套印财政部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应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进行开具)(江苏国税)
问:接受住宿服务,取得由财政部和总后勤部印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目前,企业依法取得的符合《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范围的军队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
另外《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规定,武警、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但这个文件已经废止。所以是否可以凭军队通用收费票据税前扣除,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定义,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理修配对象乃是“动产”,修缮服务对象则为“不动产”。此二者之于维护保养,则修理修配、修缮大致相当于“有病治病”,维护保养属于“未病健身”之类。
综上所述,消防设备一经安装,应属于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则对其故障维修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增值税税率9%。若对其进行日常保养,应属于“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6%。
1、最好不要转给项目负责人,再发现金。因为如果是任职受雇人员,工资是公司发放的,而不是项目负责人,如果这样发放,容易引起怀疑是否是真实的工资支出,还是项目负责人承包的工程,这样就需要发票而不能以工资表列支了。
2、对外支出款项,一定需要真实交易作为基础,而且取得合规合法的票据。挂靠利润支付给挂靠人,他能改你开什么票据呢?他也没给你提供任何增值税项目。但挂靠利润对方一定需要提出,否则就没有挂靠的意义了,这个问题需要你们双方协调,不能这么明显虚开发票形式提走的。
您好,这类问题不好回复,因为没有什么好的方法把利润拿出来。
免税社保,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未达起征点免税,需要每笔销售收入时计提税金,按季度申报时如果满足未达到30万免税政策,计提的税金转为当期损益(转入主营或者营业外,没有确定的文件,财会2016年22号文件只是说转入损益,可以自行选择判断)。
1、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