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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对方是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供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提供发票,你公司才可税前扣除,所以如果不取得发票,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会对公司利润造成很大影响,而且如果有了发票,我们可以按专用发票的税额抵减销项,但如果价格上取得发票比不要发票相差很多,还是需要进行测算,来决定是否取得发票。你可以和大家站在俩个税种——增值税和所得税角度解释,也可以做一个案例的测试,来计算要票和不要票对公司利润的而影响来和大家说。
2、收据不管怎样,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除非对方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提供500元以下的增值税项目。对方开收据很可能就不进行申报进行逃税。
3、首先需要你确定是单租的机械还是连人带机械一起租赁的,如果是单独租赁机械,需要取得机械租赁发票,同时雇佣人工的话需要取得提供劳务的发票,个人代开发票取得劳务费,你公司有义务预扣个税。
一、既然向农户采购,可以自行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或者由农户提供农业产品销售发票。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销售农产品,按照9%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四、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情形属于混合销售:货物(农产品)+服务(运输、栽种、养护)。通常上述销售货物乃是主营,则一并按照销售农产品计税、开票。
你所说的占电视剧30%的份额,怎么理解,我们说占股比例是指的占某个公司股权比例,而不是一个项目,一个电视剧。
如果说的是占公司股权的比例,那么进行了15%股权转让支付540万,对方无需开具发票,因为股权转让是不缴纳增值税的,无需也开不出来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我你描述后期取得播放收入,按照持股比例,转给你公司,不知理解是否正确,是你投资的公司利润按比例分配,还是取得收入就分配呢?请您详细描述一下你的问题。
你说的情况是增加注册资本,增资需要按增加的实收资本计算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税金。
对企业来讲增加了实收资本,同时增加了现金流,从外界看实收资本增大一方面意味着实力更雄厚,同时注册资本增加企业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也加大了。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如果诉讼费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以凭讼诉费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您的提问非常好,我也发现了这个问题,确实为了证实属于出差期间的餐费,一般我们认为日期应该属于出差期间,如果不再出差期间有找票的嫌疑,但目前确实电子开票存在日期上显示不是消费日期而是开票日期,我觉得您要求提供小票来证实,是很人性化,也很有证明力的一种做法,我个人表示支持。虽然有时会出现小票丢失情况,但我觉得这是一个单位制度要求问题,就这么要求大家也会尽量按这个要求去执行,只是逐步规范的过程。而且也可以要求当天开具发票。总之为了财务上严谨,这样要求还是有必要的。当然如果情况属实,确实丢失小票,也可以写个情况说明,
您说的情况不属于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一个要求就是资金来源于外部金融机构,而不是内部资金。所以你所说的资金池不属于统借统还。
但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属于集团公司,你的行为可以界定为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是免增值税的。既然无偿还免税,就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个需要根据您所提供的具体业务而定,如果是代理报关,提供代理服务,按经济代理服务适用税率6%,如果是小规模,征收率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按1%执行。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所以看你提供的是代理报关还是代理货运,代理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是免税的。
1、股权转入时时按照转让价款和原出资金额进行比较,如果有溢价属于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你所说如果未分配利润之前分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但如未分配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2、是否全国适用问题,按以下规定,不是全国适用的。其他省市目前没看到相关类似规定,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税函文件的使用范围
问题内容:
有一些国税函是对个别省局请示的批复,台头对的是某个省局,请问这样的函对其他省是否同样适用?国税总局的文件有几类,效力有什么区别,怎样区分适用地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2、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国税发、国税函。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反映结转以后期间抵扣进项税额;第13行“上期留抵税额”,反映上期结转过来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其实,增值税申报表涉及主表和几个附表,也有勾稽关系,这样文字描述恐怕不易理解;建议您对照申报表格式,查阅填报说明,其实不难看出。
您误会了“销售款——纳税义务”与“预收款——预缴义务”的区别。
我们直接举数字打比方:1200万的工程。您收了500万,但是工程尚未开始,那这是预收款,当然需要依法预缴税;但是,这时候,销售额仍然是0(没错,就是0)。这时当然并非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您所述,既然开票,那就是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那就是销售额了,理应发生申报义务(补充一下,增值税清算是对预缴进行清算;您都开票了,这本身就是清算了,这500万没有您说的“以后清算”了)。那好,这500万销售额已经产生,要转一般纳税人。之后700万可就要一般计税了。
大致就是这个道理,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代通金”是什么?麻烦您具体解释一下吧。
个人认为,这属于辞退福利。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