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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我谈谈个人看法。
印花税正列举征收,只就明确列示事项征税,这是没有异议的。如上所述,“租金及租赁期延续原合同未发生变化”,则其实并未产生新的租赁事项;而产生的,只是A、B间合同权力义务转移,而此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补充协议”本身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首先,依照上述文件执行,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至于您说必须执行,还是自主选择;个人认为,这事就不用纠结了。即使税法未用“必须”这个措辞,站在员工角度、为员工负责,这也得是“必须”的啊。这个政策又不存在利弊权衡问题的选择,绝对只有好处、方便,没有坏处、不便。
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摊销。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我想您可能与这一条款混淆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您可关注一下,此政策是否会有延续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大致为您讲一下原理。比如您支付租金,每年支付100万,一共支付10年,共1000万元;然后您和对方商量,一次支付,给850万元,对方一想,一下子拿到1000万元,拿去投资,能赚回150万元,也会同意,这是双方公平的结果,这就是资金时间价值。
但是税法方面并非如此,比如每年需要支付100万元税款,10年就是1000万元。您和税务局商量,我一次支付,给850万元行不行,税务局不会同意的。一、何时结算税款,依照税法,没有选择权;二、政府拿到税款,也不能象企业一样拿去投资。
总之,计算时间价值,不要考虑税款,税法说多少就是多少,税法规定何时缴纳就是何时缴纳。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土地”性质是什么?或者说,土地属于谁的?
您好,关税是价内税,计入进口物品成本中。如果是采购商品,计入采购成本中,如果是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您好,问题表述的不是太确切,是股权激励,还是分红,二者是不一样的。股东才存在分红问题,请确认一下。如果是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见财税〔2018〕164号。股权激励是要计入社保缴费基数,不过,超过当年社平工资三倍以外的,不作为缴费基数。如果是分红,应按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分红所得不作为社保缴纳基数,不需要缴纳社保费。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答复时间:2019-12-30)
1、纳税人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可以取得你公司抬头的发票则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可能缺乏直接、明确的税法依据,综合上述资料来看,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取得法定凭证及资料,似乎可以依法、据实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样估计是不妥的。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皆有如实开票之规定。如上所述,车辆、电池本属一体,若强自分开,则并不属实。
反言之,若如此可以,则销售汽车时,分别大架、发动机、轮胎、玻璃等开票,显然不合理;又如买一件衣服,分别布料、扣子之类开票,也是不对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小规模企业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是一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如上所述,只要上述列举单位发放,即使不是“全国”文明单位,也可依法免税。但若虽然是“全国文明单位”,却非上述单位发放,而是本公司自行发放,或者上述单位之外(之下级次)发放,是否能够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则只能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