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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该项目属于营改增前项目,对方应当交营业税开营业税发票,如果当时没有开具,则需要补缴营业税开具增值税0税率的普通发票,不涉及进项抵扣的问题。
如果有财政补贴,则要看该补贴是否符合2011年70号文规定,如符合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否则,应当在取得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由税法决定,不由合同决定;若由合同注明,只是影响合同金额而已。既然合同未明,则不应单独考虑。
也就是说,退2万元,还是退其他金额,只是双方协商价格而已。这样打比方而已,您想退1万元,不用税收这个理由,用了其他理由,那道理也是一样的。
收到上述补贴,若未指明补偿具体项目,则可直接作为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一般来讲,公司资金不需要区分哪一张货币买什么,哪个账户做什么;若为上述情形,则与公司资金一并管理即可。
我们先来列一下相关定义: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个人认为,无论信息技术服务还是非学历教育服务,这里面都要有“服务”成分。如上所述,只是提供一项资源,并未提供相应“服务”,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可能比较合适吧。注:如果既提供上述“网络课程”,又有专门老师、助教(班主任)等进行相应服务,那就涉及“非学历教育服务”。而针对上述“课程”的开发过程(假设应别人之需),则属于“信息技术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们先来看几个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相关政策规定,即不征收增值税;此环节处理就是如此,不存在所谓“补税”一说。除非本环节原本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后续又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自当依法计算纳税。
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问得过于宽泛:从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教材可以看得出来,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一整章、几十页。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标准及操作可以查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因本单位公务而实际发生车辆日常费用报销、加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以在本单位税前扣除,但须证明相关、合理;比如发票,抬头自然应为本单位,另外还要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必须首先有一个概念:适用何种税率,不在于什么公司,而在于什么业务;税率从来都是基于具体业务而设置。比如饭店,提供餐饮服务那是6%,如果一辆旧车卖掉,那就不是6%了。
建筑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者,基于“混合销售”相关规定,主营建筑服务的企业,若发生建筑服务同时销售外购(自产不行,需要分别计税)材料、设备(前提未选择兼营处理),可以一并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并计税。
您好,会计上,应当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一笔业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期计提增值税销项或增值税额。
如果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开具发票,则会计计提增值税销项的同时,次月按未开票收入申报,下个月对应的开具了发票,则在下下个月申报时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冲当期开票金额,保证不重复交税。
您好,如果贵司有出口退税资质,进口的货物再出口,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计算方法和正常外贸企业计算退税方法一样。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也就是说,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乃是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至于您说“采矿用地”是否与“耕地”相同标准下的分类(即二者是否存在互斥关系),则我对于土地管理相关知道并不了解;您可直接向主管土地部门或者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是否属于“耕地”(建议您直接了解是不是“耕地”,而非是不是“采矿用地”)。
您好,要看承运责任。如果承运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应当认定乙方提供的是运输服务。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租金或燃油费抵顶运费,否则会造成少计收入和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