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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现有的免税政策,分别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一些单行增值税文件里面。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包括娱乐服务、广告服务。
如上所述,确实属于广告范畴,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当然,“如果只制作视频不发布”,则并非广告服务,也就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但必须实事求是才好。
你问的是中国人,没有说清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所以我分别给您作答。
一、自然人
自然人投资港股、美股,仅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票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再减去合理费用(例如交易手续费)后的差额 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向股票持有人分配的股利,按分配的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美国联邦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类的税款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香港税务机关缴纳的利得税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纵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九条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
二、法人
法人组织投资港股、美股需要向中国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股票买入价-股票卖出价)/(1+1%)×1%,2028年1月1日起1%变为3%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股票买入价-股票卖出价)/(1+6%)×6%-进项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征收率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应交增值税×征收率
股票买卖的价差和分得的股息应当并入该法人组织的营业利润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美国联邦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类的税款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香港税务机关缴纳的利得税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纵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九条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
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6、《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
一、一般而言,这种“承包经营”,虽然并未使用“租赁”名目,但现实中多为“租赁”实质,即承包方给出包方一部分钱,然后经营活动完全由承包方自主决定。因此,确实很可能被要求依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您可上传合同看一下,或者持合同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道理与上面相同,若实为租赁,则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谁审批签字代表谁对相关事项负责,如果该人不属于公司员工或者法定代表人等身份,无法对签字事项负责任,也不合理。
如果你的报销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差旅费补助标准,这个标准内发放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但这个标准应该合理,一般可以参考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
一般差旅费用中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是需要发票报销,不能以补助的形式支付。
不需要。
印花税法对于合同并未给出定义,则应执行其他法律规定;其他法律中,级次最高的相关法律,就是《民法典》。
而在《民法典》中,“第九章 买卖合同”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分别独立的。也就是说,购买水电气,不属于《买卖合同》。
而印花税法采取正列举征收,并未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纳入征税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在“开具发票(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销售额”填写正数(开票金额),而在“未开票销售额”填写负数;这样整体计税销售额不会增加。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若向境外提供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者服务对象乃是国外公司,则应据实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境外公司是否涉及代扣代缴税费
1、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境外公司取得赔偿款不属于应税收入,国内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一)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二)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 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 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五) 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七)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境外B企业未在境内提供劳务也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赔偿所得归类在前述的其他所得,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确定该类所得若境内企业实际负担或支付就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
因国内公司违约而导致的违约赔偿,这个违约赔偿与境外经济活动相关,理应认定发生地在境外,虽然支付方在境内,但应属于境外所得,因此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内兑付境外银行履约保函
1.增值税: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履约开立保函收取保函费,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购买方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境内企业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境外银行取得的保函费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境内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