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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放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
您好,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
您好,销售软件产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销售外购软件无税收优惠政策。
您好,正常情况下以股东借款增加股本是没有风险的。您司可以考虑直接以母公司的借款转增实收资本。相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增资手续完成后,母公司增加长期投资,减少应收子公司借款。子公司减少应付母公司借款,增加实收资本。但如果没有增资手续直接调账,或者把增资计入资本公积,有可能会被视同捐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子公司带来税务风险。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依据。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这个层面考虑,既然“业主”本来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则以业主为名相关费用自然可以依法(需要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只是上述情形不影响)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维修适用税率13%,保养适用税率6%,如果不能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建议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降低增值税税负。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当是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您好,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是在同一天,但并未明确转让股权金额, 50万元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第四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第五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打个比方:如果您使用某项专利,继续用于研发,则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包括上述年费乃至专利摊销,皆可依法作为研发费用。
然而,如果只是其他使用,并非用于“研发”,则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您好,因租赁合同已开始执行,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合同从未执行,收取的违约金则不计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其实,上述二科目并非矛盾。打个比方,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主管(总之就是后勤人员吧)工资,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还是管理费用科目?都计入。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这儿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