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比如买5000元,送500元本店购物卡(可条件使用,而非买多少才能用),则其实就是4500元销售了所谓“5000元”的商品,另外500元乃是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预收账款 500
主营业务收入 3982.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7.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这要区分特殊性税务处理或者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二、若不符合上述特殊性处理规定,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关于这个问题,许多人都理解反了。
相关规定可以参考《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一、来源合法、真实、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二、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这儿有必要解释一下:
电子会计凭证,比如电子发票,是以电子信息表现的发票,而非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
无论电子发票复印件、打印件、截图还是照片,本质一样,皆为电子发票复制件(那个电子信息、电子数据才是原件)。若依上述符合规定条件原件(即电子信息)入账,则不必留存实体复制件;而若以复制件入账,则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即原件)。简单来讲,若原件(电子会计凭证)符合单独入账条件,当然不需要复制件;若原件不符合单独入账条件,而要以复制件,保存原件(电子会计凭证)自属理所当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另打个比方,您去酒店住下,人家把房间钥匙给您,还给您提供保安、保洁等配套服务,此乃住宿服务(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如果您住在自己家里,请人给您打扫卫生,显然您知道,对方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
这儿也是一样,既然“甲方提供运输车辆及燃油”,则并非“交通运输服务”。乙方只是提供司机,这就类似于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之类,当然也是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开具。(至于您说的“其他费用”,由于没有明确具体是什么,所以无法展开论述。)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这是小编的意见你可参考下:您先梳理下自己的定位和哪家公司匹配度高。再评估下自己对这两家公司需求所具备的技能如何。比如想工作轻松,还是想有发展空间,想作为进步的跳板还是长久做下去。
您好,您可以将盖有联通公章的联通后台变更后信息打印件作为业务延续处理的证明。对于这种经营主体不变,企业设立类型变更的,在账务处理上,分公司所有借贷全部冲平。子公司以分公司之前账务余额为基础建立子公司账务。同时总公司账上将原针对分公司的投资更改为子公司,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但在发票上需要在分公司注销前,所有归属于分公司的发票必须到位并计入分公司账内,和注销前汇算清缴。同时向公司所有人员传达到开具子公司发票的时间,以及向往来企业发送公司类型变更的函。
目前普遍认为,代扣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缴纳增值税,这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取得的所得作为合伙企业的所得,按先分后税的规则,由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申报纳税;炒股过程中,取得的股息红利,穿透合伙企业,由自然人合伙人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自然人取得的该分红,不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
您好,租金支出,应当计入高管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支付给房东个人的租金,还应当按租赁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这样签订合同 ,是为了避免税率变化带来了争议,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民事角度),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时,应当明确,成交价适用的税率,应当以该销售行为实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对应的税率来计算确定,否则,约定不明,会产生较大争议。
理论上来说,税率降了,收取的价款少了,应纳税税额也减少了,所以,理论上是不存在税率降了,而带来销售方的损失的问题。
您好,11月份缴纳的是当月的,和具体哪个月没有关系。有的地方规定,是以上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一、一般来讲,车辆保险、上牌费用,其法定主体乃是所有权一方。上牌费用应当并入固定资产(车辆),车辆保险计入销售费用(既然抽奖送车,通常属于营销活动吧)。
二、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乃是类似情形市场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