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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等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一、不存在“不需要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假设您是一般纳税人,涉及增值税(13%)、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万分之三)、企业所得税(25%)。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增值税返税”的原因是什么?政府补助、多征退税、预缴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即征即退,还是其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上述费用,并非全部与销售存在必然关联,个人认为通过职工福利核算较好;其中销售人员对应部分可以结转销售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按照员工岗位区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如果合同签订时是作为一项工程项目,那么你的总价款应该按照混合销售来计税,如果你是以工程为主的纳税人,全部要按照工程税率9%来开票。
您好,如果借款用于开发项目,则相应的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资本化的起止时间是从借款用于开发项目开始,共成交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止。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项目建设期,应当资本化,不能在当期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您好,问题叙述的不是太清楚,是放款及收取利息全部在境外?取得收入是否汇回国内?如果是境外分支机构对外借款并收取利息,再作为所得额分回国内,则应当按所在国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回的所得额计入当事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境外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请进一步提供情况以便分析。
您好,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虽然属于“自持物业”,通常作为开发企业来讲,实践中大多并不区分,而是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开发成本,进而形成开发商品;若为自持,再从开发商品结转固定资产。
既然如此,再转投资性房地产时,其中当然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而且,即使依据“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这个规定,最终还是转到投资性房地产,结果也是一样。
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公司,科目设置和核算标准是统一的,你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
以下是会计准则中的规定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
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在建工程全部报废或毁损的,应按其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四)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六)企业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属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商品流通企业管理管理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没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所以如果为了购置设备借款利息应该资本化计入设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