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信用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反映的情况一致,只是对应的事项不同。应收款项减值对应信用减值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减值对应资产减值损失。即:信用减值损失可并入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支出下设“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因此,资产处置损失可并入“营业外支出”并同时列示于“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若为收益,可以负数列于此;或者列于“营业外收入”。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
由于给定的条件不太清晰,我理解四个方案本质上都是总公司(泉盛1-4)和在异地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区别,这个只是内部机构的设置,不涉及不同法人实体间的兼并重组。如果只是希望达成2012年55号公告进项结转的目的,且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原则上有两种方式:
1. 按照2012年55号公告的要求,由总公司形成决议撤销分公司资质,则分公司名下所有资产、负债均转给总公司,同时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则可以适用该公告。
2. 分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发票开具给总公司,达到进项转移的目的。
您好!
1. 售卡方卖卡给消费者:给消费者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理解基本准确,但该发票严格意义上应是“不征税”而不是“免税”发票,适用编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2. 消费者到销售方购货,给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税率为6%餐饮票,品名:餐饮服务。——理解有误,此时不能再向消费者开具任何发票,而是按照6%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见53号公告(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售卡方和销售者结账,销售者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品名:“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理解不够准确,品名还是适用编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与第一项一致),但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而不是品名体现为“收到预付卡结算款*。见53号公告(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原本未入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汇缴无关。
二、正如您之所述,会计上调减此笔收入,同时,会计上也应当调整所计提的税金及附加;待会计调整完毕,相应财务报表随之调整过来。那么,企业所得税申报是在财务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财务报表既然已经调整完毕,则申报表不必另作调整。
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控制”说起。打个比方:母公司占股51%,当然“控制”;母公司归属净利润也当然会超过少数股东部分。
然而,我们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再打个比方:母公司占股40%,但是其他全是小股东,且各自分散,互不联系;那么,这时候也视为母公司占用“控制”地位。这种情形下,少数股东权益就大于归属于母公司部分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这两个表口径不一样的。
“期间费用职工薪酬”,是指计入“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职工薪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后者填报纳税人(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您是说股权转让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转让标的)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调减也调增”?是什么意思?
一、您的分录本身没有太大问题,但是第二笔双贷不太好看,不如“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当然,结果一样。
二、增加未分配利润,应当随之调整盈余公积;除非法定盈余公积已经达到注册资本50%。
三、账务已经结账,当然不能随意改动。如上所述,您是在2020年账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您混淆了几个概念:
一、关于增值税的相关免税政策,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俗称。所以您需要确认一下,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一)(目前规定)此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这儿的标准是“销售额”。当然,“销售额”与“发票(开具)”在理论上并不冲突,二者是一个数;因为所有销售额皆应依法、据实开具发票。不过,在一些人看来,也许并非如此;当然,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材料”一词在于用途;增值税范畴并不区分商品还是材料,皆为“货物”。
其次,3%不叫“税率”,叫“征收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销售货物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除非另有特殊文件规定。
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意:依照3%征收率直接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象刚才说的: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还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