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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是按照历史成本入账。所以如果你们购入时是比较低的价格,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个价格入账,根据你企业会计核算的规定,或者计入资产或者计入费用。所得税上以取得资产的原始价值作为入账依据,计入资产的以摊销方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或者直接计会计处理也是按照历史成本入账。
至于关联公司出售这部分家具是否价格过低,涉及是否应该核定征收税款,是出售方的税务问题,不涉及你公司以较低价格入账。因此你公司不是必须取得对方资产处置文件作为入账依据,当然如果可以取得,也可以作为会计核算的辅助证明资料。
从税务角度,没有合规票据肯定是无法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的事情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详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所以只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到你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抵扣运输服务进项税。
收到现金股利,是你公司一项收入来源,可以用于你公司经营支出,没有用途上的限制。
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税目纳税,属于现代服务项下,税率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需要,虽然是一份补充协议,但内容发生了变化,而且合同执行人发生了变化,需要B缴纳印花税。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根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存货"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项目的现金流出可用以下公式计算求得: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本期存货增加额(-本期存货减少额)+本期应付账款减少额(-本期应付账款增加额)+本期应付票据减少额(-本期应付票据增加额)+本期预付账款增加额(-本期预付账款减少额)
如果上述各项,若非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之类长期资产(则属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则可以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一、销售商品同时安装,属于特殊混合销售,实质上按照兼营处理,分别开票、计税、记账。
二、若未完工,应当按照进度确认收入。
三、您说的运费,是向客户收取,还是您公司承担了?
我们看两个文件: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上所述,装修乃是购买“建筑服务”,并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况且对于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也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显然,此处所指,乃是“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即租金部分,亦非装修费。
其他并无特殊规定;当然应当执行“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若能区分,据实计算可抵及不可抵即可。若不能区分,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