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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否需要涉及“递延所得税”,视补税原因而定:打个比方,您因为少计收入(税法会计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少缴企业所得税3万,因为行政罚款需要纳税调增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4万(这是永久性差异),因为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不得税前扣除,但以后期间可以调回)少缴企业所得税5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万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现在交会有滞纳金了)
贷:银行存款 12万+滞纳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万
一般情况下,公司涉税有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如果有房产土地,还会涉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有购销合同,营业账簿等还涉及印花税等,分红给个人股东会代扣个税。
一般纳税人活着小规模税负谁高谁低,需要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纳税人计算税金是销项减进项,所以税负高低和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有很大关联,需要你进行测算。小规模是按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所以税负率基本就是3%(目前有减按1%征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除了不可以抵扣的事项都可以抵扣,不可以抵扣的事项包含: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麻烦您解释一下:“抹入”、“抹出”是怎么回事?
你公司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如果在一个合同中体现一个销售价格,包含货款和运费的话,那么属于一种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签订分别注明货款和运输货物两项收费,货物按13%计算增值税,运输可以按9%计算增值税,但如果运输业务不是你公司进行,但和客户的合同签订包含运输,你又委托其他人运输,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也可以开具9%运费发票,然后向实际承运方取得运输进项发票可以抵扣。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合同是一个统一价格,你可以将运费和货款合并开具货物发票,如果是分开签订合同,那么要分开货物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开具发票。但你不能取得承运人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支付的运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可否商议不含运输的价款,运输由购买方负担,你方可以协助联系运输事宜,这样运输发票能否取得就是购买方的事情了。
甲供材和清包工不是一个概念。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定义: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注:此处未限定“比例”)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注:主材肯定是建设方提供,辅材没有限制。)
其实没有多少区别,我分别写一下分录即可。
一、全额确认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价税分离、转回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可以同时享受。西部开发可以享受税率优惠,而研发费加计扣除属于一种税基优惠,可以同时享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多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但对于一个月发放多月工资情况,各地也有不同规定
二、各地关于补发工资 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情况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 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你所说补发股东三年工资,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尽量争取个税按月计算。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不需要实缴出资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