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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提出合理、有效的考评方案,该方案应重点评估参与投标审计企业的行业审计经验(要求对方提供服务对象名录,重要审计人员的从业经验、履历等),考核审计企业的信誉,另外,对方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审计,还有,报价是否在合理区间,财务应广泛搜集资料,做出分析判断,并提出建议。
这个问题是有些争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另有两个省级税务答疑可供参考: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建议您就此问题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肯定是按照科目余额表。因为财务报表是根据科目余额分析填写的。打个比方: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佘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您好,给定条件有限,无法提供具体方案。可行的措施是,将业务分拆给或分包给关联的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达到整体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非常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也不一定啊。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刚刚买了一辆车、刚刚买了一栋办公楼,取得专用发票,其中有几十万的进项税额。如果简易计税就不能抵扣了;如果一般计税,那就可以依法抵扣啊,抵不完还不用缴纳增值税呢。
异地工程施工,最主要需要注意异地预缴税款的问题,预缴后,回经营地进行申报,预缴部分可以扣除,一定做好衔接,避免预缴后不能及时扣减。还有开具发票时注意备注栏要注明工程所在地和项目名称。还有就是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所谓“积分或淘金币”,只是一个记号。比如商铺卖100元,用这个“积分或淘金币”抵10元,消费者付给商铺90元就可以;那么这个10元呢,肯定得由平台给商铺。也就是说,平台替消费者支付这10元。平台为什么要代付这10元,自有他的道理;我们不作展开解析,与本问题也没有直接关系了。
现在说说,什么时候开具发票呢?很简单了,发生了经营活动,即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具体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您公司只是取得一个“记号”,并未向平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当然不应给其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个人认为,上述所谓“利息”应当作为本身业务的“价外费用”,应当一并按照本身业务开具发票;当然,若有必要,可以备注说明一下。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您这个项目是否属于本省之内?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至于其他各项,只要原本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且未有规定如上所述剥离,当然仍可依法加计扣除。
二、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文件并未限制年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既然“5月份转为一般纳税人”,则4月份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