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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以考虑。
一、既然“车位无产权”,而实际收钱,并且通常车位与房屋一起销售,则可将车位款项并入房屋,而对于车位使用免费提供。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也就是说,上述业务属于对方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照此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既然“办理集团的事情”,肯定不能在“子公司”入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但是,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个人建议母、子公司之间最好有劳务派遣手续。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键在于能否开发完成、形成一项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若经开发可形成上述资产,理应确认无形资产;而若不能形成资产,则须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
虽然个人对于事业单位会计并不十分熟悉,但如您所述,其实就是“弄虚作假”、“少计成本费用”;结果虽然也往那个科目转,但这样影响了某个报表。就如企业会计,总不能收入、成本科目都不做,直接全放未分配利润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照9%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上述适用税率,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或者“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
二、“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没有太多直接关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三)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其他方面,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以下规定或者定义可供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也就是说,上述业务属于对方销售“无形资产——技术——专利技术”。
根据描述,库存如果是A与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交易,应由供应商将原来开给B公司的发票红字冲销后重开给到A,那么此时B公司即可根据情况申请注销。
前期如B公司误将库存计入自身资产,应做会计差错调整处理,对账上所计入的虚增库存做冲销处理。清理该资产后,在注销方面正常走程序不存在障碍。
您的想法是违反税法的(除非2020年12月购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相关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如上所述,“预提所得税”何时支出并不能确定,因此并非“现时义务”,不应确认为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您好,每月10到15号划扣,没有扣款会有滞纳金,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每次扣5分。所以社保纳入税务系统后,没有按时扣缴,以后会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首先,作为您公司来讲,无论能不能抵扣,都有权力依法据实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如果依法不得抵扣,您要来也不能抵扣而已。但不能抵扣不代表不能索取,只是拿来也不抵扣罢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如果您公司上述租入房屋,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者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则可以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