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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居间”,其实就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佣金、手续费”吧?
这儿有个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供参考。
问:期货公司支付给期货居间人的佣金是否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税前扣除限额为5%的规定?
如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的期货居间协议规定佣金支付比例为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净手续费的50%,期货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能全额扣除?是否扣除比例最高为5%,超过的45%要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非保险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期货公司只能扣除居间人促成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超过部分需要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您好,保理商收取的是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利息收入,销售商付出的是融资利息费用,属于企业发生的合理支出,取得发票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情形,属于内关联,如果问题所提到的情形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否则,可能会被调查、调整,如交易一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交易一方有大量进项留抵或亏损等。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并没有一概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但以下各项需要注意。
一、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五、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依据来源:《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对于债权人来讲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退休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社保,单位缴费基数是否包含退休工资,需要结合当地政策,目前有两种,一种是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所以退休人员工资就作为了单位缴费的基数,另一种是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因为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所以退休人员的工资也就没有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了。
退休返聘取得的工资需要代扣个税,退休返聘人员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按照工资薪酬缴纳个税,不需要代开发票,以工资表形式列支就可以。
您好,鉴于大宗商品的特殊性,建议您一定要在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推动管理会计开展。您可以从企业现状报告、分析挖掘、决策支持与风险内控四个层面来构建管理报告体系:
1、企业现状报告:就是针对您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税负、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报告。比如当期综合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同比、环比变化情况;资产结构和资源利用情况;收入、成本及利润情况;纳税情况、税负变化、税目及占比结构;人员结构、人力成本及变化趋势等进行报告。
2、分析与挖掘:就是公司赚钱或亏钱的问题。哪些赚和为什么赚、哪些不赚和为什么不赚。一般可以从ROCE与EVA、盈利能力、现金流、成本与结构、销量、库存、资产的利用与周转等方面选择指标及相应的对标,进行分析挖掘。
3、决策支持:需要利用管理会计相关工具方法构建模型,对数据深加工来实现。比如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年度单产品效益评价报告、重要客户创造收入及为企业贡献盈利情况、重要产品边际贡献评价报告、各类业务模式盈利贡献评价报告、应收账款授信及回收评价报告等分别从全局和各业务模块为经营决策提供支持。
4、风险管控:由于大宗商品交易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交易金额大、交易模式多样化,风险管控非常关键。从资金风险、结算风险、信用风险、存货流转等风险进行梳理,并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措施,并通过内控落实到日常作业与管理当中。通过风险管理报告的形式对各模块风险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汇报风险管控情况。
这位CFO讲时间管理的课我听过,可以借鉴一下。关键是如何进行时间管理,有限的精力优先解决核心问题。
https://www.bolue.cn/onlines/688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情形是想将利润留到园区的A公司,达到总体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B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会不爽,我所接触的企业中,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这类企业调查的,要规避这类问题,A、B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交易价格与无关第三方相同或基本一致,否则会有风险。
与数量无关,就是“买一赠十”也没关系。这不用“视同”销售,本身就是销售。打个比方:商场大衣标价11000元一件,“买一赠十”;我不会认为我赚了便宜,我会对人说,我花了11000元买了十一件大衣。商场也是一样,收了11000元卖了十一件大衣。
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您好,对于总公司给的库存,您可以和总公司财务沟通,请他们给您司开具库存商品的发票。对于以前零星购买的小额商品不一定非要取得发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