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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业务可以理解为A垫付款项为B公司购买资产,虽然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但货物运送至B,而且发票也应该开给B,A公司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B取得发票和货物后借固定资产(如一般纳税人且取得专票还要借应交税费),贷其他应付款。
采购过程中,A签订合同,应该缴纳印花税。A垫付资金给B,如果不计算利息,需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正如您所疑惑之处,您方提供服务,对方提供水电、材料,款项结算可以互抵,但发票不能直接扣减,因为项目不同。因此,您照原数开具服务发票,对方据实开具水电、材料发票,这样是恰当的,也符合票实相符之原则。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就是由签订合同的分公司A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税二费”减半征收,需要属于个体工商户(这个您可能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总公司属于这个,并且汇总纳税,那分公司就可以跟着享受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若不及时开票、计税,轻则补税、加收滞纳金;重则罚款、黑名单甚至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不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之后“加计抵减”文件明确,加计抵减的计算基础,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之后“加计抵减”文件明确,加计抵减的计算基础,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您这个职业鉴定考试费的作用是什么?取得的职业资格的目的是为公司使用吗?如果是的,可以税前扣除,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
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出租车票、租车票”禁止开具专用发票。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作为“租车服务”购买主体,自然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税率是一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但契税的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俗话讲,天上不会掉馅饼,所以,需要您补充一下,为什么“免费”投放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