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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看你们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如果就是场地使用合同,合同价款也明确就是使用费,那只能开具场地使用费。开出来的其他内容发票是不正确的。
场地使用费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税率是9%,而补偿是不需要缴纳税金的,无需开具发票,物业增派人员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可以开管理服务费的发票税率是6%。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桩基设备属于建筑施工设备,且配备操作人员(当然需要“合规”,不是说以此作为适用“建筑服务”前提、不合规就不属于“建筑服务”;而是说“不合规”就不能来做这个业务),即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既然属于一般纳税人,当然需要按照9%税率开具发票。
至于留存资料,其实税法并无规定。对于购买(服务)方来讲,9%税率低于13%,则可抵进项税额少于13%税率,自然并非重要(当然有则更好)。对方销售(服务)方来讲,涉及9%销项税额低于13%,因此销售方可能更有必要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包括供应方)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会有进销不符的风险,不过,问题不大,如果预警,如实解释。
一般来讲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下情形另有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而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也执行上述“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您好,无形资产一般是企业拥有或能够控制的资产,按您的描述,如果是每年年初支付费用,可以直接进到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科目,无需确认资产。按您的情况,合同没有约定解约期不影响确认科目的划分。支付是需要到税务局备案的,一次性支付在5万美元以上还需要税务局出具支付证明,5万美元以下只需合同备案和缴纳税款。
股东如果在企业任职,可以取得工资收入,否则列支工资属于虚列成本支出。因此需要明确是否任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是否代扣个税。
您好,未用于教学的,不再享受免征,应当补缴已经免征的税款。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7938
您好,政策性搬迁是针对企业的,这60万应该是算企业给您的违约补偿,按规定是需要交税的。和您的其他所得一起计入个体户的经营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经营所得的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讲,您就忽略“退休”二字,和其他员工一样即可。(具体如何扣缴,想必您是知道,自然不必详述;您问题重点显然是在于“退休”这个特殊情形。)
那么,“退休人员”有何特殊之处呢?有,但与您公司无关。下面即是:税法规定明确规定,“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打个比方,此人未退休时正常缴纳社保,退休后从社保领取退休金,这是免税的。但是,无论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还是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皆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您好,贵公司应该是想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吧。需要立项,而且需要有项目书,至于账务处理,如果可以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就单独核算,如果不能,则需要能将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区分开来,并且有多个研发项目时,可以给出合理的分配依据说明费用在各个项目间的分配。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一般企业在研发加计扣除的管理和费用确认上一样的,具体的您可以参考: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