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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补充一下,这个“回款佣金”是给谁的?您的业务员、客户代表还是客户本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来讲,管理费用核算生产经营所必要,但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也与营销(归属销售费用)、筹资(归属财务费用)等明确区别的支出。
上述“行业协会的会费”计入管理费用没有问题,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置(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至于哪个部门承担,则您公司可以自行决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您想多了。准确理解,您被客户“安排人挑选了次品人工费500元”迷惑了。事实上,您有100个理由驳斥他的这个借口,他仍然可以101次提出其他借口。他只是要降低价格而已。
您若同意他的降价要求,则降价后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当然据实以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发票。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皆有“如实开票”、“票实相符”等要求,可查阅一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显然,此处“免征增值税”条件范围乃是“含10万元”。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对“财税〔2019〕13号”细化,当然口径一致;而且“未超过”从语文上讲也是“包含”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建议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您好,1、A公司无法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5】1119号文规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虽然不是A直接委托,因研发费用最终是A企业抵扣,如果B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是直接为A企业受托项目服务的,在A企业可以抵扣的前提下,应该遵照此条规定。但该条规定中并不存在“孰低”原则,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根据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以报代备”方式,也就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企业如果已经取得 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委托外部机构的,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A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和发票作为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B企业作为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技术服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