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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按照科目余额表。因为财务报表是根据科目余额分析填写的。打个比方: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佘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您好,给定条件有限,无法提供具体方案。可行的措施是,将业务分拆给或分包给关联的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达到整体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非常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也不一定啊。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刚刚买了一辆车、刚刚买了一栋办公楼,取得专用发票,其中有几十万的进项税额。如果简易计税就不能抵扣了;如果一般计税,那就可以依法抵扣啊,抵不完还不用缴纳增值税呢。
异地工程施工,最主要需要注意异地预缴税款的问题,预缴后,回经营地进行申报,预缴部分可以扣除,一定做好衔接,避免预缴后不能及时扣减。还有开具发票时注意备注栏要注明工程所在地和项目名称。还有就是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所谓“积分或淘金币”,只是一个记号。比如商铺卖100元,用这个“积分或淘金币”抵10元,消费者付给商铺90元就可以;那么这个10元呢,肯定得由平台给商铺。也就是说,平台替消费者支付这10元。平台为什么要代付这10元,自有他的道理;我们不作展开解析,与本问题也没有直接关系了。
现在说说,什么时候开具发票呢?很简单了,发生了经营活动,即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具体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您公司只是取得一个“记号”,并未向平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当然不应给其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个人认为,上述所谓“利息”应当作为本身业务的“价外费用”,应当一并按照本身业务开具发票;当然,若有必要,可以备注说明一下。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您这个项目是否属于本省之内?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至于其他各项,只要原本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且未有规定如上所述剥离,当然仍可依法加计扣除。
二、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文件并未限制年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既然“5月份转为一般纳税人”,则4月份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
一、“应付职工薪酬”是个会计概念,税法上称“工资薪金支出”,与之并不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职工福利)、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收据当然可以作为原始凭证,但并不唯一;银行回单也是其一。另外,最好还有相关合同协议佐证。其他相关资料也可一并留存。
您好,代扣个税人数不一定非和交社保人数保持一致,比如退休人员再就业,按规定不必再交社保,但应按规定代扣个税,比如已在其他单位入保,但在现单位工作人员。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但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