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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由购销双方分别缴纳的。
政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您好,该推广服务发生在境内,不属于免征的范围,因此,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您好,1. 投资方不进行会计处理,仅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的数额。
2.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以下两中情况:
情况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况二、不符合情况一的免征条件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八十三条。
3.公司法等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
4、要有股东会决议、修改的增资章程、验资报告、再到工商局变更。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您公司这个房子何时购入(“贸易前期”并非准确时间)?
会计核算上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除明确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外,其他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是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一、关于缴纳起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关于缴纳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若未取得发票,可列于第30行“其他”。
二、关于“商业保险”,《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及《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皆未单列此项,也可列于“其他”处。
事实上,您的顺序恰好需要倒过来。首先,您要确定,施工单位在给谁施工?然后,给谁施工,就与谁签订施工合同。这样就能确定谁是建设单位(即给谁施工),发票也就给其开具。至于谁付款,倒关系不大了。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法人”即法律意义上的抽象的“人”,即公司、单位。但很多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误称为“法人”;其实错误。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法人”即公司、单位,还是其实是说“法定代表人”?
一、本月既然已经收款、开票、发货,理应确认收入、成本并提税。
二、本月“返工”,则销售并未成立;则应开具红字发票,并冲销上述确认收入、成本并提税处理。则收款视为预收账款即可。
三、下月重新“交付”成功,再重新开票并确认收入、成本并提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应该属于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