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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契税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依据: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您好,外出工作发生的一日三餐,这属于出差期间的餐费支出。当日外出,当日返回,外出时不能及时回单位就餐,这属于误餐。发放给员工的符合条件的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误餐费,没要要求必须要有自己的食堂才可以。符合条件的误餐费、出差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收入。
发放给员工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范围内的,属于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的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购入生产用叉车和公司用轿车在所得税处理上可以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但会计处理需要按照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按年计提折旧。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这是全国性的规定,内蒙也应该执行
您好,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解析】施工企业(我们称之为“总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企业可以授权给在异地成立的分公司(文件所称的“第三方”)向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由分公司直接向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但是,如果该项目是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发包方凭借分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对于分公司而言,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从税法层面,分公司向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是可行的,是有税法依据的。
2.【回复】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按照2012年第57号 执行,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问题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2】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问题3】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3.根据57号公告,分公司不可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其所得税的处理遵循57号公告,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执行。
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你所说的离职补偿金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维简费(会计上计入专项储备)不能在税前扣除,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所以你如果计提未使用金额已经纳税调增,次年又有新的发生,可以在次年税前扣除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3074
增值税按照本次销售的价格计算,税率采用现在的税率13%,发票也是按13%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