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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综上所述,既然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不算失业,不应领取失业保险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先和管理员或柜台确认是否未登记土地增值税税种信息,同时依照《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六、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202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目前应当按照季度申报。
一、正确作法:子公司建设时,通常已经核准名称,应以子公司本身开具发票,自无后续麻烦。
二、上述情形,若母公司已经作为主体取得发票,再给到子公司,相当于销售了。即使作为投资,也是一种销售形式,只不过对价乃是“股权”(这也是一项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大米属于农产品。
二、可以按照9%扣除(此时叫做“扣除”,不叫“抵扣”),当然还要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此事因素不影响)。
参考《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
3.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其实道理一样,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1%,从2019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疫情期间,税务机关采取无接触、邮寄、自助等多种方式,保障发票供应。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发票可于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那时之前早已不受疫情影响)。因此,疫情并未过多影响发票开具及取得。
对此问题,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具专用发票,并不构成不能抵扣因素。
没有任何文件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儿来自于税法适用。逻辑就是: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等文件所列举“不得抵扣事项”,并未列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一项。
当然,我之所以说“并不构成不能抵扣因素”,而未说“可以抵扣”,是因为这事不影响,但抵扣还要其他条件,比如说得是真实业务,虚开发票本身违法甚至犯罪,当然相应发票不得抵扣。同样,这儿也只是“比如”,开放式列举也不便于全部列出了。
一、会计上可以自行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二、税法规定不得低于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注:此处务必注意,税法规定不是“20年”,是“不低于20年”。要把“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整体来看,如果断章取义只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那就错了(因为许多人犯此错误,所以重点讲讲)。比如,会计按照30年计提,这没有差异,不用调整;会计按照10年计提,这才有差异,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子公司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相关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税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会计上,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也是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皆可作为报销入账凭证。若其符合税法其他税前扣除规定条件(这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打个比方,公司未实际发生,拿了外部人员行程单来,当然不行),自可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另外,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您所述,2014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可能符合本文件“税款减免条件”。
二、2014年确实也有类似政策,但规定大致相同,是从当时起算三年。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