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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符合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可以通过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的依据就是法院判决书。
您好,企业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赠送的那一个,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如注明,则无须视同销售。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但以下情况,发票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个人的普通发票;
2.购买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无纳税识别码的;
3.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
4.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统一规定。
个人理解站在国家税收的角度,不论股东之间是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所有股东享受的免税股息总额而言都是一定的。这个结论存在一个前提就是,股东都属于企业股东,或者即使存在个人股东,但法人股东并没有获得超比例的分红收益;
有地方税务机关不同的解答,您可以作为参考,应和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1)江苏地税回答的问题: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免税问题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5-14
标 题: 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免税问题
内 容: 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出资比例为3:3:4,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比例为4:4:2,2012年度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和B各分得的40万元是否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
提交时间: 2013-05-11 14:53:38 办件编号: zx2013051142681
办件分类: 企业所得税 提交对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您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否则,应合并到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答 复 人 :
答复时间: 2013-05-13 18:31:53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2)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口径
“【问】某公司的两个股东都是企业法人,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果两股东协商后同意不按股份比来分,一个分的多一个分的少,那么多分的一方多分到的利润是否还能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答】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收到稳岗补贴要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发放时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
您好,个人认为,没必要那么复杂。目前贵司实际上就是对现有的资产及负债打包出售,不是视同销售,就是销售。直接将账面净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支出,打包出售取得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转让固定资产、原材料按公允价、3%征收率计提应纳增值税额,相关附加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如果账面净值与企业所得税规定,有税会差异,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调整。上述处置,成本大于收入,属于处置资产损失,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即可。
您好,建议提问题时,不同的公司,分别用A,B,C来指代。问题1叙述的不是太清楚,是否是想表达,A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B,应收股权转让款,但B超过三年未支付,并且,2019年时,该公司已经注销,A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是否应作为2019年坏账损失,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如果是,则可以,需要A公司在2019年做损失的会计处理,即将应收账款之应收股权转让款部分转为营业外支出,同时,凭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注销相关资料作为损失扣除凭证,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问题2,如情况属实,可申报扣除。按权责发生制属于2019年的支出,只能在2019年扣除,而不能在2020年扣除。
依据:
Ø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您好,不同行业可能会有所不同。按照自己的执业判断或者管理特点。可以按厂家科目明细,也可以按照型号,或者大类设置,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和具体经营状况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若上述“个人”并非员工,自须以发票入账,应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您好,该问题属于民事法律问题。个人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以下内容 供参考:
1、债务纠纷诉讼时效——2年。
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2年,不予保护。2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2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2、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计算。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是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最长诉讼时效的计算。
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