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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具体情况建议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一、“带司机租赁设备,增值税按9%”,此乃“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不在上述“四项服务”范围之内。
若您公司仍有“四项服务”,且超过50%,则“建筑服务”对应进项税额也可一并依法计算加计抵减(注: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若无“四项服务”,或者虽有但未超过50%,则一并不得加计抵减。
二、“纯设备租赁13%”,此乃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若此项服务,或者连同其他三项服务,超过50%,则其对应进项税额以及其他服务进项税额可一并依法计算加计抵减。
若此项服务,或者连同其他三项服务,未超过50%,则一并不得加计抵减。
打个比方:您公司2019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产生的应当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当于2019年12月底计提,并于2020年初申报缴纳。
既然尚未计提,则应补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至于缴纳分录,无论2019年缴纳,还是2020年补提后缴纳,都是一样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那么,此项预缴企业所得税,连同其他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并填入年度申报表主表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缴纳)的所得税额”即可。
一、没有专门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若某个人独资企业符合其他税收优惠规定条件,自然可以依法适用。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但这个政策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并非专门针对“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
参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按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6.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相关答疑:企业没有关联业务往来是否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发布日期:2019-04-3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您好,可继续参考铂略官网相关课程,详见:https://www.bolue.cn/onlines/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