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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不属于技术服务,对方销售的,相当于现金等价物,贵司购买后再转让,也是如此。这不属于经纪代理,也不是技术服务,应按销售预付卡来处理更合适些。
参考:4194 6 01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6010000000000000000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这个概念了。所有工资、奖金都是一样的。
二、其实,年度计税之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单独适用的效果,不象以前那样明显了。也就是说,取消之后或有影响,但影响肯定不比之前那么大。
打个比方:月工资10000元(假设已经扣除完了),年度奖金30000元。如果这奖金并入某月,将使某月最高税率由10%提到30%;而年度计税时,原本年工资120000元也是10%,加上30000元后,还是10%。
您可对照税率表看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注:如果没有退回,这个《信息表》是购买方来出的)。
也就是说,依据“红冲蓝”的原理,即“蓝票在哪,红票在哪”;您既然将发票退回,则红字发票不会给您(否则人家就没法冲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因此,上述“2015年发票”已经不能使用(况且没有税号)。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个条款是针对原来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利润调节所做的条款,前提是没有提供管理服务,就是因为是集团关系收入的管理费用,您所说的如果是真实交易按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管理费,不受这个条款限制,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先竣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结算,最后再决算。
实际工作当中,只要具备竣工条件了,就可以开始着手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手续完备后就可以报审,进行竣工结算了,然后进行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