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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所得税,返还30万元购房款,确认收入时,同时应计提相应的30万元费用,但这30万元由于未发生,因此,在当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实际支付时,可在支付当期扣除,但是,可能当期开发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没有收入,从而形成亏损,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该亏损一般不会得到弥补,这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多交”,对企业不利。
增值税:由于发票上没有注明30万元折扣金额,因此,返还的30万元并不能冲减销售额,从而导致增值税“多交”。
不知道当初这样规划的目的是什么?不如一开始直接按70万元签订合同、销售房屋。
麻烦您具体说一下上述“化验用药品”用于什么地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建议您对照一下上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看看您所说情形是否在其之内,并看看收费是否符合其中价格规定,然后可以确定是否免税。
建议依法办理年审等规定手续。显然,如果手续不全,企业作为主体资质出现瑕疵,必然影响后期销售以及过户登记等事项办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相关部门了解一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盟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优惠券部分)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优惠券部分)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料包)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已经开具普通发票,没有法定理由不能更换专用发票。
发票作废或者红冲的法定事由包括发生销货退回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发生销售折让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属于视同销售。
此法定代表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若为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应当分别按照“不动产(场地)经营租赁服务”和“动产(机器设备)经营租赁服务”(估计不会是“融资租赁”吧)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