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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描述,B公司属于吸收合并A公司,B公司的名称如何改变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结果。
会计上:A公司应当做注销清算处理,企业将所有资产、负债均按照公允价值(非同一控制下)并入B公司。
如B公司有支付A公司股东对价,则在账面上需做A公司“资产“、”负债”的增加和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原A公司股东)的账务处理
税务上:如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A公司、B公司对股权支付部分均不作资产转让所得;B公司接受A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A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的税前可弥补亏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B公司弥补。
如适用一般性税务重组,A公司需做注销所得税清算,B公司对其资产转让部分产生的溢价缴纳所得税。B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A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A公司的税前可弥补亏损不得在B公司弥补。
您好,商业保险如果不是有特殊规定的(特殊规定可以见您提出的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等),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需要调整。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人身意外保险针对特定人群可以税前扣除:
如: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也可以税前扣除。
除上述规定外,企业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如果是2018年以后年度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个问题有些争议。
许多人认为,企业所得税乃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为这儿是“发生”,而非“支付”,所以许多人认为可以扣除。
其实,这个问题与发生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一个道理。许多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观点是:这个法律级次很高,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这个条款没要求发票。本人观点:这个条款确实级次很高,但这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举个例子,“男年满22周岁准予结婚”,显然只是“准予”;总得有其他条件吧,比如得有女朋友。再打个税法专业比方:税法级次确实很高,税法上可没有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难道我们以此违反税法为理由,拒绝享受此项优惠吗?
税前扣除需要真实发生、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但这只是必要条件,不满足肯定不行;但是并非充分条件。同样,也需要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八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显然,对于土地使用税来讲,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完税凭证”;如果尚未缴纳,当然不能取得“完税凭证”。既然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当然不能税前扣除。当然,什么时候缴纳,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还可以依法追溯扣除(但不能超过五年)。
您好,问题一:.这个目的得结合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肯定不是人工费转移这么简单。从涉税的角度一般是转移收入,减少税收,比如建筑项目是按扣除分包后的金额交增值税,如果劳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相应减少增值税。或者有些公司可以拿到当地的税收优惠,比如个税返还,当地财政的补贴等。以上仅是猜测,真实的目的需要您了解更多信息后才能知道。
您好,是的,因为贵司取得土地的入账价值是121,130,000.00元,但其中的69,184,000.00元由其他人负担,相当于接受捐赠,所以,在取得的同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该文件已经作废)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打个比方:您公司将持有A公司6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40万元。
您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股权交易,是股东之间的事情,即您公司、乙公司进行交易,A公司60%股权份额只是交易标的,也就是一件“商品”,不必特殊化这件商品,就当作一件普通商品即可。
二、A公司账务处理,只是反映“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即股东)变化而已。
三、A公司账面其他科目数据及所载资金,皆属于A公司,与股东转移股权没有关系。
四:股权交易资金结算,是股东之间的事情,并不通过A公司。(是乙公司把钱给您公司,并非“撤资”一说。)
您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30万
投资收益 10万
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40万
贷:银行存款 40万
A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您公司 30万
贷:实收资本——乙公司 30万
您好,问题一,合伙企业在核定征收的情形下,额外在再给合伙人支付工资已经没有必要。原因是,查账模式下,支付合伙人的工资薪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核算征收方式下(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已经不考虑成本扣除问题。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情形下,按核定征收的规定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即是税后的,可合法转入个人账户。
问题二,如果核定征收方式下,其实和问题一是一样的。按核定纳税后,剩下的就是税后所得,由合伙人自由支配。
依据:
Ø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您好,这个需要结合您公司漆包线的耗用情况、采购周期、产品耗用有无周期性等情况考虑,制定的时候要与采购和生产等业务部门沟通。
1、计算出安全库存:
安全库存=月计划用量/30*安全库存天数
安全库存天数=采购周期
2、计算最低库存量与最高库存量:
最低库存量=月计划用量/30*采购周期+安全库存
最低库存=请购点
最高库存=请购量(起订量)+安全库存量
安全库存:指在库存中保存的货物项目数量,为了预防需求或供应方面不可预料的波动。
最低库存:指存货在仓库中应保存的最小数量,低于此数量就有可能形成短缺,影响正常生产或销售活动。
最高仓库:又称“最高储备定额”,是指企业为控制物资库存量而规定的上限标准。
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是指采购方决定订货并下订单到供应商发运到货(有时为第三方物流)的整个周期时间。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7641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个“提供样件”,与实际销售是否挂钩?打个比方:是买10件提供1件,还是买不买都提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若未依法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则及时补报、补缴乃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