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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在异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小企业会计准则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目前没有新的修改。如果企业任然选择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可以继续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设置,不需要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一、应当确认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分期计提折旧。
二、如上所述,房产税并无优惠。对于自用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三、房产出租,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按照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计算)、企业所得税。
无论房产自用还是出租,房产皆不可能悬空,必然占地,则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您好,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我驻外使领馆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2)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使馆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公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见附件1)予以免税。
外交代表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见附件2)予以免税。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到任后6个月内运进的安家物品,经主管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其中自用小汽车每户限1辆),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4号
第三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2、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6年2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2年以上,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6年2月1日后离任回国,有关进境车辆则受使用年限的限制(1年)。上述馆员如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个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2005年2月1日后外派任职的馆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海关以购车发票价格(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为基础,依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车辆折旧后计算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对2005年1月1日前到任,2006年12月31日前离任回国的馆员运回的二手车,如馆员无法提供二手车的新车成交价格原始发票,也可以二手车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不再予以折旧。
3、公告2010年第32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74 号)
第十条 使馆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公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见附件1)予以免税。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见附件2)予以免税。
第十二条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到任后6个月内运进的安家物品,经主管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其中自用小汽车每户限1辆),海关予以免税验放。超出规定时限运进的物品,经海关核准仍属自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
建议购进时依法、据实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销售方来讲,除非适用免税政策,否则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样的。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需要视同销售。
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计税价格或者公允价值计税,企业所得税反映于申报环节,并不单独写分录(整个相关期间业务一块写)。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五)用于对外捐赠……
可以修改申报表,并依法退税或者抵税。也可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计算;多退少抵。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体检,通常医院采取每人多少钱的方式计费(即使公司支付,也是“每人费用乘以人数”;而非不考虑人数,笼统“一个公司多少钱”)。既然如此,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认为,这需要视同销售。
举个常见的例子:您去街上,看见有卖西瓜的;您买了半个(或者一部分),现场切开吃了(这种不买一整个西瓜的情形,我是见过也买过的;现场吃西瓜的事,也是有的)。这种情况,不能不算是销售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既然视同销售,依法计提销项税额,自然不必进项税额转出(依法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选矿比精矿含义更广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