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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等行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也就是说:
一、加计抵减政策属于政府补助,并非增加进项税额;只是以进项税额作为补助计算依据而已。
二、如上所述,“累计加计扣除的金额是100万,实际用了10万,10万计入其他收益了,剩余的90万未作账务处理”。通俗来讲,就是政府准备给您100万元;但不是直接支付,而是在您产生增值税时抵减之。您产生了10万元,就抵减10万元;这10万元不用交了,也就相当于给您了。另外90万元还没给您。既然没有给您,当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面就是支持性文件。您不必认为文件没有说清楚;文件是清楚的,但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文件。基于您之描述,上面即为本题答复;当然,若您关于业务描述与事实不符,或者您对于上述业务采取了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则又另当别论。
我们来看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2行(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第36行(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80%+第38行金额(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
第41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第45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1(本年费用化金额)+43(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44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金额。
一、上述研发费用确实包括资本化金额、费用化金额
二、但也并非全部投入研发金额皆可填报扣除,需要依照相关文件分析填写。比如: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只能扣除80%;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要受实际发生额80%以及不能超过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双重限制(孰低扣除)等。
是的,需要。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规定: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六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如上述客户是境内客户,不符合第六条标准(除非满足视同境外取得收入情形),不予免税;如是境外客户直接支付款项,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由于转包后A公司作为款项支付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对方是无法做免税收入处理的。
——“一整车货物”不明白指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因此,上述《设备维修保养协议》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上所述,既然您公司直接向农民工和工地人员支付工资,那么代扣个人所得税并无不当。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公司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即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抵减政策,并未期限限制,您公司只要之前没有抵减,可以适用此项政策。
如果确实属于上年奖金,则应当先行进行补提;然后,汇缴结束之前发放并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