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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乃是权力,并非义务;您若选择不享受优惠,应当没问题。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抵债对应的利息如何确认的收入?问题叙述的不是太清楚,建议参看2010年第23号公告,再电话沟通一下。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相关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其中,股息所得部分可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属于“工”伤赔款,则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准予依法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上所述,工伤赔偿当然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员工得到上述款项,并非因为向公司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也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皆非(增值税)经营活动。因此,上述赔偿使用内部凭证、合同协议(仲裁、判决)、支出依据(赔偿依据、计算依据)、付款凭证(收据、银行单据)等入账即可。
您的信息恐怕不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作为“法律”,除了“宪法”,再无可以抵触者。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未修改,则“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乃是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实习生取得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工作是否独立、是否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注:税法并未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任职或者受雇”判定标准)。
您好,请具体参看该目录。如在范围内,即可享受。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