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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项勾选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勾选抵扣的时点,分录:
借:成本费用科目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果确实是租了外部公司的车辆,可以开具租赁费的,比如神州租车公司就可以开具租赁发票。但如果是雇佣出租车应该开具交通运输的发票。
不需要;除非上述“办公”乃是为了“法定不得抵扣项目”,或者另有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
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依据后续文件可以依法抵扣)、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实,您误解了“土地使用权”的含义。确实,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但是,这个“土地使用权”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而非因为租赁关系获得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对于国有土地来讲,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通过出让所获得的,即为“土地使用权”,这其实就相对应于其他资产的所有权了。
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乃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文件所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估计您公司应当不是这种情形。因此,税务局的要求是合法的。
严格来讲,这样是不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实,所谓“试用”,其实就是赠送给客户了(不给他,怎么用)。既然如此,自当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我们先来看一个条款:“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比如说:您公司主营业务“设计服务”。提供上述设计服务,同时涉及上述“物料用品”,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自当视主营业务(设计服务)一并计税,则票面只体现设计服务并非禁止(否则即与一并计税相矛盾了)。而为了明确详情,清单注明理所当然。
若属上述情形,则并非不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知你公司成本科目是如何划分的,一级科目就是主营业务成本
1增值税: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3%;2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所得税
选择适用有三种: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强制适用有一种情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手车买卖环节,出售方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同时对于二手车要进行清理产生的损益要计税所得税。个人购买二手车不需要缴纳税金,车船税是按年持有期间缴纳的,如果出售前已经缴纳过,个人无需重复缴纳,下一个年度再缴纳就可以了
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大致意思是说:如果集团公司只是签订合同,但是销售或者购进、收款或者付款、开票或者收票,皆由某一下属公司进行,即保持“三流一致”,这样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精神。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