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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都属于任职受雇关系,都按照工资薪酬申报个税,次年个人进行汇算清缴。
您好,
建议参考《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
第十六条 集团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实行直接领导。不在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其工会组织关系、经费关系等明确在所在地工会,在所在地工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并按期换届,参加所在地工会组织开展的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工会的领导,参加集团工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具有集团特点的工作和活动等。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企业集团子(分)公司除外。
如果贵司分公司符合独立建立工会的条件,可以建立,关系也可以转入。
具体操作建议和相关工会部门确认。
这个不能直接回答,需要根据你未来盈利情况分析确定,增值税不管个体还是公司作为小规模都是一样的税负,所得税上个体户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分配到股东名下还要缴纳分红个税。
经营所得个税为5-35%差额累计税率,200万以下还有减半政策。企业所得税可能是5%小微企业所得税,也可能25%企业所得税税率,然后再缴纳20%个税。所以需要结合未来盈利情况来测算税负高低。
您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确实,既然20年管护费,理应按照20年分摊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按照您的描述,此项减资过程,股东并未从公司拿走钱,是吧?如果这样,此项减资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种软件出口时免征增值税。所以开具发票时税率选免税。发票种类选普通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9月赠送给客户”,则客户相当于9月份取得这项所得,即个人所得税属期为9月,而作为扣缴义务人,则于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这项个人所得税。
首先,实不相瞒,这不是一个税法问题,而是一个民事合同问题。为什么呢?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等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据您所述,此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小规模纳税人吧)确实有1%优惠政策,但税法也不禁止个体工商户放弃此项优惠,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税法来讲,两个都行。
那么,税法不干涉,就是双方约定了。而如上所述,“双方合同上签订了乙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应当照此办理。
可以先做应收账款;如果确定无法收回,再结转营业外支出,这样能够全面反映整个业务过程了。
不需要,您公司收到赔偿并没有向对方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税法层面,工资薪金与辞退福利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保公积金等,皆为独立。即税法层面工资薪金总额并不包含辞退福利。
二、这个应当按照属期来算。比如2023年12月工资,在2024年1月发了,也算2023年度工资。
个人理解应该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开票,会造成两次反映的货物单价不一样,实际是同一批货物,但单价不一样,与合同不相符,差异较大的话,发票就属于不合规发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