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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建议仅供参考:面对烂摊子,如何快速解决?
1.向为难你的人说不
2.即使再难,也要笑对
3.从停止抱怨开始
4.唱出你的心声
5.运动产生正能量
6.不要追求完美
7.改变不了就接受它
提高员工积极性的五种方法
一是建立团队间的互信。
二是相互主动支持。
三是让组织与个人目标合二为一。
四是打造开放和透明的团队。
五是让员工参与。
您好,企业加强成本控制管理的对策:
1.改善内部成本环境
2.推动成本全过程控制
3.管理成本控制关键点
4.完善会计信息系统
5.加强销售环节成本控制
可参考铂略相关课程,详见:https://www.bolue.cn/onlines/377
https://www.bolue.cn/onlines/698
您好,意思表达不够清晰,但基本能理解。如果税务机关不立案,给企业自查机会,则尽快自查补缴,补缴时,不会加收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立案,可能会定偷税,风险会更大。
您好,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不能混淆。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按会计准则规定正常调整即可,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折旧金额进行比较,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收金额仍按过去的方法计算。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您好,问题一,显然,18号公告没有更新,在没有更新前,就税前扣除问题可以和税务机关博弈,结局应当有利于纳税人。但是,个人理解是不能扣除。原因是独立董事、监事承担的职责不一样,对他们进行股权激励,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职责履行,所以,管理办法将他们剔除,而管理办法是18号公告基础,所以,不能扣除。
问题二,行权前离职的员工是否符合贵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应当给付?如是,应当可以扣除;如此情况已经属于不再给予激励的情形,则不应支付,自然不涉及扣除问题。不应支付而支付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三:应当理解为超过10%部分不能扣除;支付监事部分的股权激励纳税调增后,实际扣除部分已经不超过10%,应当符合规定的扣除标准,可以扣除。
注:上述情形较为少见,仅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依据:
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
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