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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金折扣一般是指商品卖出后,想让客户快速还款,按应收账款的百分比而给予客户的鼓励,在账务处理上作财务费用。而现金返利属于企业营销方式的一种,只要客户购买指定产品,就会给予相应返利。所以,现金返利不能按现金折扣进行账务处理。现金返利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因此,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也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计提。
该准则第四十条规定,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确认,不仅仅是会计的工作,这需要债权主管部门等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具体情况也建议您详细查阅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
先打个比方:张三给甲机器设备看了看病,那么张三是提供了医疗服务吗?显然,此处“看病”只是个比方,并非我们通常所讲“医疗服务”。
这个也是一样,上述给生产装置提供的所谓“保洁服务”,并非“生活服务”里的“保洁服务”,只是一种对于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之类工作。此非免税范围。(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存货跌价准备,并非实际发生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利息扣除,需要至少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实际支付。
3、未超过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4、依法取得发票。
三、“取得政府奖励优秀企业30万计入其他收益”,这是一项收益,而非支出,谈不上是否“税前扣除”一说。
至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须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邮寄一批货物”,估计乃是寄往异地,而非上述“收派服务”范围。因此,发票不合规。
需要强调的是,此发票不合规之处在于“开具项目”不正确。当然,因其项目不准确,自然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其实,您的“货物”也未必就是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吧)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是,对方是否符合其他免税政策,也未可知。总之,无论是否免税,单是项目不准确已不合规。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显然,“全体业主共有”而未另行取得收入,尚可扣除;既然“卖房子送车位”,无论有无产权,其实相当于打包销售(人防无产权部分若理解为不能销售,也可参考“全体业主共有”),当然更应当扣除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如果只把机械交给承租者,不配人,啥也不管,则为“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3%)。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二、如果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税款不能及时、准确退付,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您好,您完全可以根据对企业最有利的计算方式确定投资比例的计算。但最终是否能和政府达成一致,让政府部门接受您司的计算方式,取决于在该项目中您司起到的主导地位以及您司的谈判能力等多种因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转让”、“合同签订”条件,无论是否收取全款,皆应纳入清算范围,依法计算纳税。
反之,若不符合上述增值税纳税义务条件,即使收款(比如定金),也不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若符合预售、预收条件,一般指收款对应购买某套特定房屋,则应依法预征、预缴土地增值税)。对此,则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规定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即扣除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另外,本规程相关条款对于各项目扣除还有各自明细要求,可以自行查阅一下。
您好,1、工厂可以核算工作效率的业务数据有很多,您可以根据想要管控的重点选择关注哪些方面。比如机器运转工时、机器开机调试时间、机器维护时间、工人工作时间、工人有效工作时间、工人工作时间产出单位比、产出率、产能利用率等。
2、总工时可以指生产工人在一定期间内总的工作时间,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在一定期间内总的工作时间等。
3、总产量指一定期间内该企业所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数量。
4、销售额≠总产量,总销售额=∑(各产品销售数量×单价)总产量=∑各产品当期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