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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券作为礼品进行赠送,涉及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事项。
对于自己公司的券或者卡,应该在客户实际使用时,按公允价作为你公司收入处理,同时作为营销费用列支,计算应纳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对于购入的卡券,应取得卡券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赠送时作为费用进行核算。相当于是一个预付性质的有效凭证,赠送给客户时,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行为,不产生纳税义务。
对于购入实物礼品,再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
上述赠送,如果是完全无偿的,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但如果是因为客户在你公司有消费的赠送,属于折扣或者折让性质,无需代扣个税。
这儿有个“三流一致”的问题,即销售、开票、收款一致。如上所述,甲把车过给你们,相当于甲把车销售给你们,则应由甲给您开发票,您向甲付款;您没有说发票怎么开的,但是您是与客户抵账,相当于付款给客户了(以“应收账款”这项资产支付)。那么,这就不符合“三流一致”原则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而且您又说“车已按此方案过户完毕”,后续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或者较好。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5月1号执行(一般纳税人)”,则“专票是4月开出来的”不得抵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都有“项目齐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既然“大部分都己销售”,而“收入成本没结转”,既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违反税法规定。
二、“欠税”当然属于税收违法行为。
三、开发商品转为出租,转入“固定资产”并非不可。但是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比较广,国家发布的政策可在官网税务局官网查询相关的政策,详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index.html
一、适用什么会计制度,税务机关不会干涉;只须如实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报备即可。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结合问题,申报表填报说明有详细描述,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查阅一下。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上述支出,其实形成“网站、公众号”等,个人感觉可以形成无形资产。至于摊销期,可以估计企业对于上述网站、公众号使用年限而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也就是说,是否填写此表,取决于您公司经营项目是否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一、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扣缴企业所得税手续费,与个人所得税性质相同,可与上述账务处理相同。
例如收到返还106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您的分录不平啊)
贷:其他收益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二、根据“财税字[1994]第0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这儿说的是“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未说“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因此,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的个人在取得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奖励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非相关人员获得该收入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当然,怎么花这个钱是企业的权力,只是能不能免税的问题)。
您好,计提时,纳税调整增加;实际发生支出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十条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