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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款项应该退还给你吧
借:待摊费用 9058
借:银行存款 542
贷:预付账款 9600
属于一年的宽带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应该在受益期间摊销,但如果是一个年度内,我理解金额不大直接计入费用不摊销也无妨。
可以,最好再附以物业合同等。
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这个也是9%的。因为农产品适用9%税率,与环节无关(其他货物也是一样)。
C只是一件被转让的“商品”,本身不涉及税。
A只涉及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但由于无偿转让,且印花税就应税凭证计税,无核定征收一说,故税额为零。
B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同上,为零。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以净资产公允价值为股权转让收入,以股权成本(通俗来讲,就是当年实际拿到C多少钱)作为股权转让成本,并将上述收入、成本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全额抵扣。这儿有个减法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面两个文件合起来,即可得出:共用之上述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这个问题的提问主体是哪一方呢?物业公司,还是职工餐厅所在的企业?
哪一方给哪一方钱,哪一方给哪一方“开6得发票”?
既然乃是“虚开”,则此发票所载成本费用并未发生,那么需要做相应账务调整处理。
借:(当时这个发票入账时,贷方所记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B2C模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至中国境内的商品,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税率:增值税:一般商品按9.1%(增值税7折优惠:13%×70%);消费税:应税商品(如化妆品)按70%征收。限额:单次交易≤5000元,年度累计≤26000元,超限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13%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主体:由跨境电商平台或物流企业代扣代缴。
2.B2B模式(企业大宗采购):按一般贸易处理,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13%或9%(根据商品类别);关税:按商品HS编码税率;消费税:应税商品加征。
3.申报流程进口:通过海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申报;三单比对(订单、支付、物流)后自动扣。
4.1210保税模式概述:“1210”是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代表网购保税进口(又称保税备货模式)。在该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将尚未售出的海外商品批量运至中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综合保税区)储存,消费者下单后再逐单清关缴税,货物由保税仓发货给消费者。未售出的商品由于尚未正式进入国内市场,可直接退回国外,无需缴税,因此1210模式被称为“保税备货”。1210保税模式最初由海关总署2014年第57号公告增列,在2018年由商务部、财政部等发布的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正式确认为“网购保税进口”方式。适用商品必须列入《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的商品(即正面清单)。目前海关按2019年版正面清单监管,不在清单内的商品不得以1210模式进口。此外,个人额度管理要求海关追踪每位消费者的累计购买金额,超过年度限额将无法继续享受跨境电商优惠。
5.境外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向中国消费者销售,其销售利润原则上不在中国境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提是该境外公司在中国未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境内公司仅作为辅助服务商,而境外公司自身并未在华设立机构场所或由境内代理人签署销售合同,则根据国际税收规则和双边税收协定,境外企业的商业利润不在中国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如上所述,“2023年10-12月期间”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不能享受该项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就“零星采购”这个业务而言,其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买卖合同》以及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但是,我可以明确地和您讲,发票肯定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并且,现行印花税法体系下,已经没有核定征收一说了。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至于“只要有发票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一说,您可请其提供税法依据。虽然按照我的性格,一般不作绝对论断;但对于此问题,我还是有些把握的。
应当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设置)。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客服部门”,则与销售相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