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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是可以使用的,因为我们现在主要识别的是税号,当然严格讲名称也应该是一致的,但您说的情况不影响发票的使用。
是的,属于价外费用性质,如果你销售的货物税率是13%,需要开具13%和销售货物相同税目的发票。
我是这样理解的,您公司收取五元销售60元的优惠券,相当于是销售了一项未来低价购买商品的权利,且这个权利是优惠券过期不予退还,就是这5元必然形成了销售,我认为可以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开具发票,税率6%。
后续使用优惠券抵顶商品售价时,可以按折扣销售处理,开票时按折扣折让开票并纳税。
需要根据其他应收款具体挂账原因进行清理,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可以转营业外支出科目。
应收出口退税款属于资产类科目,是一级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四)。
应收出口退税款在填写资产负债表时填写到“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如果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明确房租包含水电费金额,这样可以按租金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同或协议中就不能约定水电费事项了,就是明确房租是包含所有费用,不再另行收取水电费。
没有此政策。在华工作的专家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车辆购置税而非关税。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账务处理您参考:
1、取得时:
(1)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所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贷:银行存款等(初始投资成本)
营业外收入(差额)
(2)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所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
3、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
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再冲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若还有额外的损失承担义务需确认预计负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长期应收款等/预计负债(如涉及按顺序)
4、被投资单位亏损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
先冲减原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再恢复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最后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如涉及按顺序)
贷:投资收益
5、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1)宣告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发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6、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7、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处置时:
①借:银行存款等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可借可贷)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可借可贷)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可借可贷)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②借: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小贴士:以上这些分录,您单位可能不是全部涉及。您可以结合《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以及您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贵公司属于第二种情形,故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研发费用”不是一个会计科目。
费用化研发,结转“管理费用”科目。
资本化研发,结转“无形资产”科目。
形成软件产品结转“库存商品”。
其实,母公司、子公司乃是不同法律主体,应当独立核算。
那么,既然“人事关系在总(母)公司”,那就是母公司员工,理应母公司确认其职工薪酬。而其又在子公司工作,则视为母公司给子公司进行人力、劳务派遣,应当确认劳务派遣收入,并给子公司开具劳务派遣发票;而子公司凭票确认劳务成本。这样可能更加符合税法文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按照会计要求,投资性房地产原值不包含增值税,也不包含印花税(这个或有异议),但契税是一定包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