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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一,首先确认资产的归属。是股东个人的资产,还是公司的资产。如果是公司资产,则竣工验收后转固定资产,按会计和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办公楼建设过程中应取得发票,否则,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股东个人的房产,贵司可无偿使用或支付租金使用,支付的租金取得发票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2,问题所提到的情况,相当于该资产由另一家企业捐赠给贵司,所以,应当按公允价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估计贵司不会这么做,肯定是不入账,账外使用,也不计提折旧。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您好,只要业务真实,特别是借法定代表人个人钱的业务,就没有什么问题,两种情况是一样的,直接从其他应付款转,反而更简单。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既然会计没有计提,则并未违反税法,不用进行调整。《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因此,即使并未计提折旧,但以前年度或者以后年度不可能一直不计提折旧,所以还是据实填写较好(这样能与全部固定资产相符)。
这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如果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则计入专项应付款。
二、如果企业收到政府作为投资者(股东),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三、如果属于政府补助事项,且指定为购置资产或者补偿未来费用支出,则计入其他收益。
您好,选择一是退税,但退税受限制,并不能全额退。
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贵司核算上存在问题。分公司占用总公司资源,并没有支付对价。如:分公司无偿使用总公司统一租入的房屋,进项税额留在了总公司,而销项税额产生在分公司,二者脱节。解决方法是,准确划分总分机构的资产和收益,总分机构间不在无偿使用资产,要按公允价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这样,各经营单位的进项和销项能匹配起来,不会再出现留抵集中在总公司的问题。有的人可能不理解,原因是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混淆了,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以整个公司作为纳税主体。而增值税,总分机构均是独立的纳税人。您好,按财税2016年36号文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后有对生活服务的解释,市政清洁应该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日常服务。但建议您在适用免税政策前,最好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下。
以下是文件中关于居民日常服务的定义: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企业所得税划分境内、外收入的来源的原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如境外企业是非居民企业,应对境内来源所得征税,因此在未适用税收协定的情形下,需要征税。
2. 如果培训完全发生在境外,参照以上原则,如境外企业是非居民企业,上述收入不属于境内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