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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看你的租赁合同如何签署的,如果是并入租金收取那就按租金开,如果是单独计费收取的那就属于一项服务费用,开具服务费的票据。
您好,这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错误,如果被查,会要求补缴十个月的滞纳金。按征管法规定,每日加收万分之五。
代开专票需要加盖你企业发票专用章,代开普票需要加盖税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2341
被投资方是如何会计处理的?双方是否都一致的按投资进行的会计处理?如是,个人认为,即便工商没有登记,也应认定为投资,收回的投资,如果没有溢价,则不涉及收回的企业所得税。
甲此次股权转让,股权原值(计税成本)乃是300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当然,您的“用300万元购买了价值100万元股份”这个描述不准确。打个比方,您花100万元从张三那儿买了一套房子,张三20年前花10万元买的。那您说您是花100万元买了价值100万元的房子,还是花100万元买了价值10万元的房子呢(既然您认为价值10万元,那您再卖11万元是否吃亏呢)。正常市场条件下,成立价格即为市场价值(正常市场的概念之一即为交易双方都很聪明)。
从税收角度讲,个人认为,这样不涉及纳税事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即可。
您追回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万
贷:银行存款
撤回出资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其他法律事项也可请教一下法律专业人士。
一、可以预计负债。
二、具体比例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您可据实自行确定。
三、若未实际发生相关损失或者支出,则上述预提费用(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问题,我们稍微调整一下角度:显然,什么时候换,对于结果一样;总之都是换了,这一点先要明确。
那么OK。您当时销售时,刚刚递到客户手里,您就决定换一下货;这肯定没有异议,就是销售一件商品。那么,换回的一件呢?一直没有销售出去;直到今年,他坏了。那么显然,对于上述业务,您只销售了一次(件)是确定的。
我们补充下一个问题,是不是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呢?得看是否“非正常损失”(是就转出,不是则不用)。关于“非正常损失”,“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至于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正常损失,皆可依法税前扣除。具体程序及所需(留存备查)资料,可以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相关规定。估计到这一步,已非您提问重点,我们就不展开一一细述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可以在会员消费的时候抵减货款”,则应通过“预收账款”核算,抵减时转到收入并计税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您好,问题一,如果是债转股,债权人是企业的,债权人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重组,无须确认所得或损失。
问题二,问题提到的应付股利是不是想说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如是,则涉及实收资本增加对应的“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
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
A、债转股合同;
B、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
C、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
D、验资报告;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F、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G、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若非上述情形的“房屋销售”行为,若无其他相应优惠政策,则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事实上,您混淆了两件事情,或者说,上述“工人开资”、“开具发票”本身即是矛盾。打个比方,您是公司财务人员,公司每个月给您发工资,您不是一直不用给公司开发票吗?因此:
一、若为公司员工或者工人,正常计提工资即可,当然不需要发票。
二、若非公司员工或者工人,则不存在“工人开资”一说,理应依法取得发票。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