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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业务,您没有选择的权力,而只有一种处理方式。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属于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此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属于非自然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但是,免税范围)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此种情形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支出不能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您好,请进一步确认出售的是什么东西?是转让公司的股权,还是转让公司的资产?如果是出售资产,则整体打包出售公司是什么意思?
如果是出售资产,则涉及转让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如果有不动产、土地,还会涉及土地增值税。
如果是转让股权,则只涉及转让方的企业所得税、双方的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及其解读相关原则:若火车票丢失,可以使用其他联次复印件或者铁路部门出具其他具有火车票效力的原始凭证。
您也可以参考一下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相关答复(2020-01-19):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可能各地把握口径未必一样,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那个2000万还付不付?
您好,该行为违反金融监管机构关于承兑汇票使用的相关规定,无法给出会计处理。
法律上有明文规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业务的营销、调查评价、申请受理以及客户服务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也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二百万元以上的”行为视为犯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在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领域适当展开打击整治活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不轻易受到侵犯,并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刑法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争议。
有的观点认为,您公司为律师承担的任何费用,其实都是咨询顾问费性质,应当由其一并开具咨询顾问服务之类发票。
有的观点认为,如果确实约定公司承担,即为公司合理支出,可以直接据实确认相应费用。
建议您就此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没有“销售(营业)收入”,没有“年度利润”实现,则不能进行上述税前扣除。
一、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也就是说,您的价格只要符合市场行情,那就没有问题。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针对自然人股东)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