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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开业日期”之前的期间,才是筹建期。比如,工业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开业日期”是2013年5月1日,在5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进行购地、厂房建设、人员招聘等,是建设期(已开始生产经营),不是筹建期。
建设期发生的支出如果是为了固定资产建设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但一些管理费用类的支出,不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比如管理人员的公司、招待费等。筹建期应该设置开办费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属于一项政府的财政返还行为,应该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一直也是这么规定的。
您好,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 一、占地面积法 二、建筑面积法 三、直接成本法 四、预算造价法
其实政策是明确的,关键在于实际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也就是说,谁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谁就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
实际工作中,建议就一些具体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实不相瞒,这个问题真不是您想得如此简单啊。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可能会有许多种原因,汇算清缴是否需要调整,在哪一个表、哪一栏调整,与产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业务直接有关。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一般理解,第一个条件应该有单独的资金拨付文件,一般称为红头文件,第二个条件是专门对拨付资金如何使用,有什么使用上的要求和限制做出明确规定。您上边链接无法打开,但一般情况下,根据了解的情况,疫情下发放的稳岗补贴没有专门的文件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该作为征税收入核算。但其实作为征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对于企业只是时间上可能占到一些便宜,如果在资金使用期限内,其实税是没有少交的,因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如果无法明确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条件的,建议您谨慎起见,就按照征收收入核算为妥。从税的角度并没有多缴。
这样不能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相关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因此,若项目合同未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首先,您应当正常确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收益 9433.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4
然后,公司应当合并当期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并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则依据增值税额计提附加税费;如果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则不用计提附加税费。(注:出口“免抵退”办法下“免抵税额”视为实缴增值税额。)
这个问题建议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收优惠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只要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所有的业务都按优惠税率执行。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应补税款-2000万元”,即多缴税款2000万元,是否已经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相关定义,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也就是说,能够享受此项税收优惠,首先需要符合上述“技术”范围,然后还得是永久(所有权)或者5年以上(含5年)使用权。
总之,如您所述,“允许对方使用10年” (转让使用权)且“分10年确认收入”(相当于转让10次,每次一年)肯定不会符合优惠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