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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带个数字举例即可:
甲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利润分配(上交利润)30万元,本年实现净利润50万元;若无其他相关事项,则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120万元。
显然,未分配利润期末期初差额20万元,当年净利润50万元,二者并不相等。其实很简单,就差在分配利润30万元了。
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收到政府补贴,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可以采用总额法也可以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采用总额法计入其他收益科目,采用净额法冲减固定资产原值。
其实,在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确认上,税法、会计基本上并无差异。企业所得税计提折旧可以与会计同步;当然,会计折旧年限需要与税法相符,否则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会计准则: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根据我们熟悉的天猫销售结算方式,一般是客户过了退货期平台才将货款打给商家,也就是说这时才能说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发货时还不能确定。所以你说的通过第三方收款的发货后先不确认收入,待7天后收到货款在确认收入我觉得是合理的。
至于是每笔订单确认还是合并确认,这个你公司可以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即使合并确认也应该有明细的证明资料做辅助。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电子设备当然属于上述“设备、器具”,可以适用一次扣除政策。注:如果购进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软件,则不适用上述政策。
二、年度申报时,依次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及主表相关栏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综上所述:
一、需要视同销售。
二、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电力、热力等)
三、上述情形,会计上其实正常确认收入、成本、计提增值税,一并按照销售收入填写于申报表即可,并无特殊之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本省相关标准,若发放的补助符合省级或者中央政府规定标准,则可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低值易耗品可以摊销,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使用情况,结转计入管理费用或者制造费用等科目即可。
二、上述预收账款,是否已经发货?如果没有发货,是否还需要退还?
三、上述其他应付款,是否还要归还?债权人是股东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增值税规定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以上俩个文件,购买手机作为奖励不管发给本单位员工还是外单位人员,都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
3、另外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是奖励给员工需要按照工资薪酬计算,奖励给其他外单位人员按照偶然所得计算。
4、对于向自然人支付销售业绩的购物卡,应该属于给予自然人的劳动报酬,需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支付购物卡不属于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无需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
取得土地开始应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应为房产、土地实物交付与房产、土地权利变化敦先较为合理,可以从总局的两个文件结合来理解:
第一个文件: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二个文件 、依据国税发(2003)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常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证转移时间要晚于房屋交付时间,文件二中购买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次月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文件一中房产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终止刚好时间完美衔接,印证了我们的观点。
实务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交纳的时间各地税税机关的处理不统一,注意以主管局准,没有地方规定,以上述总局两个文件沟通解决。
举例看下实务中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的三种观点
观点一、签订销售合同日期为终止时间
观点二、以房产交付日期为终止时间
观点三、以办理产证日期为终止时间
综上,什么时候截止缴纳,是按签订销售合同还是实物交房还是办产权证书,现在各地口径不同意,请详细询问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