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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因本单位公务而实际发生车辆日常费用报销、加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以在本单位税前扣除,但须证明相关、合理;比如发票,抬头自然应为本单位,另外还要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实际支付金额是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您好,目前这一块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有企业填在了经营性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有的企业填在了“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一、所谓“奖励”,其实属于“价外费用”,也是建筑服务收费组成内容。理应一并按照建筑服务开票、计税。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上述“罚款”乃是销售折让。
业主本来不需要提供发票的。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这种情形若发票已经按照未罚款前金额开具,则应当由销售方(施工方)按照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罚款金额;若尚未开具发票,则直接由施工方按照罚款后金额开具发票即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所得税根据规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不征税。
账务处理:
根据发票入账时:
借: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60万
贷:银行存款 12万
递延收益 48万
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等 5
贷: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5
同时:
借:递延收益 4
贷:其他收益 4万
您好,转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合同如何约定都是非法行为,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将来有了合同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议详细咨询下律师,以提前规避风险。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宽泛。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有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处理等规定。再往前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关于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以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另外,今年还有一些针对疫情的减税以及相应开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