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税收金额是指企业当年计提并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前实际发放的金额。正常情况下是税收金额孰低来确定。实际金额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标准的,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现在调整到8%)您好,1、交易总金额是否准确;
2、检查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发票类型及取得时间是否清晰明了;
3、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4、当事人是否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5、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是否合法;
6、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您好,符合条件的,备案后,可免转让增值税;个人转让技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这个问题可能规定不太明确,我谈谈个人看法:
举例来讲:甲公司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乙公司,此项技术计税成本1000万元,入股评估作价1800万元;后来甲公司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2200万元。
(一)甲公司技术转让(投资入股),会计收益800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其中:
1、其中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800-500)×50%=150万元。
(二)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400万元,即:2200-1800=400万元。
上述应纳税所得额550万元(150+400),皆可与转让股权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取得发票,乃是指经营活动;比如您去住店,店家给您提供住宿服务,当然需要给您开具发票。
然而,如上所述,既然定额补助,则与“店家”无关。以此来看,其实乃是“补贴”性质,乃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事情。而“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单位与员工之间,并不构成经营活动,自然不必开具发票。
当然,既然属于补贴,则需要纳税工资核算,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有免税标准,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关于“差额开具”,麻烦您补充一下:比如支付10万,对方人工9万、手续费1万。您是说对方就开了1万,还是说通过税控系统的“差额开票”模块开票,总额还是10万(只是对方按照1万差额缴纳增值税)?
您好,预算是基于过程控制的管理,企业效益全靠对经营过程资源投入的控制,但大部分企业都利于形式,好多企业编制预算都是形同虚设,如何高效,建议:
预算批准的4项规则:
资源使用者与资源使用批准者相分离;分权逐级批准;谁使用,谁提出申请;审批者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预算编制的规则:目标引导规则;谁花钱、谁做事、谁编预算——业务部门的预算不应当、也不可能由财务部门一手包办;财务部门的责任:组织、检验和平衡预算编制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逻辑规则:各业务部门的预算必须基于业务流程的顺序编制;所有编制的预算都必须列出理由和计算基础,进而变得具体、与业务直接相关;预算项目的表格固然重要,更关键的是要列出项目的理由说明和计算过程——消除无效预算。
正当如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
上述支出原本应当列入2019年管理费用,理应现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9年度管理费用)”处理(2019年账已结,当然不能任意改动)。既然会计数据已经调整过来,则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随之调整。
准确地讲,“法人”向公司借款,肯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法人”,是准确理解下的“法人”。“法人”,即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比如“公司”。
许多人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其实不准确。当然,也许您问的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从公司借款?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注:另有征税规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虽然上述两个文件措辞不太一样,但是基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同级,立文权限有所侧重)”“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应当适用“超过一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口径(注:比如前者,若12月31日借款,1月1日即征税,显然不甚妥当)。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的财政性资金填的是不是195万?您贴一下表就可以直观地为您判断了。费用应该是您实际入账的损益,也就是195万的分期摊销数额,摊销年限是您的折旧年限。资本性的支出不填在专项用途资全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范畴,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属于不同概念。
一、免征增值税,不意味着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好,应开具普通发票,选择税编6010000000000000000,商品名称“预付卡销售复和充值”。按规定,这部分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