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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根据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想说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20%,优惠乃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这事并不重要。
二、2018年享受一次扣除;自然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会计上仍然分期计提折旧)。
那么当然,2019年需要就会计仍然计提折旧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您是不是说,去年调减时,税率25%,今年调增后,税负率10%了,这需要调整吗?答案很简单:这是两回事。去年调减,乃是税法规定,无论税率如何;今年调增,也是税法规定,无论税负。
打个比方:张三向李四借了10万块钱。第二年,张三说,今年物价跌了,跌了一半,那么我还您5万,咱们就清了。显然是不成立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劳务派遣的全额开票和差额开票对于你接受劳务派遣一方,账务处理没有差异,都是按照票面注明的价款计入劳务费用科目,按照专票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不需要通过工资薪酬核算。
一、不是“新产品”收入,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系统产生提示的原因是这样的:如上所述,“一下子多了15万6”,而您这个设备“计税基础30万”。如果依照税法,一年最多计提10万;您“一下子多了15万6”,当然违反税法规定了。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虽然个体工商户是由自然人或其家庭以其财产担保进行经营,事实上对公账户和经营者个人账户是效力等同的。但如企业主要客户是事业单位、行政部门,建议开设个体户的对公账户,方便其进行账务结算。
2.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以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企业对成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也需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并且进行申报。
我们需要区分三个主体来讲:比如甲公司(非上市公司),实现了300万利润(假设与税法口径相同)。甲公司有两个股东:A公司、张三
一、甲公司利润实现之时,即产生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
二、A公司对于甲公司实现利润,无论核算方法如何,无论是否取得分红,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张三对于甲公司实现利润,应于取得分红(含账面分红,股东随时可提)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您好,该行为属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来说,这样做,存在风险的地方:一是评估价值难确定(没有成本发票),二是即使评估出价值,但验资未必能通过,因为该房产无产权,无法确定权属。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其评估增值部分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动产作价投资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估计贵司不正规,可能自己签订一个协议,当事人知道即可,不会做任何其他处理。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好,贵司该业务属于代理,归入商务辅助服务,备案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一、“没开票”是错误的。“补开票”只是纠错措施;并非允许“补开票”就是可以在销售时暂不开票。
二、既然收入已经发生,理应记账、报税(即使未开票,但并非可以“因错而错”)。若尚未办理,自应依法调增。
三、至于“少许可能发生退款”,则应于实际发生时再扣减利润。
这儿,可能这样解释一下即可:从数学上讲,“1”或者“+1”,与“-2”之类,都是数字,没有区别。通常,大家一离开数学,就会将负数另眼相看,这儿即是如此。其实,您只需要将相应数字(无论正负)加在一起,是什么就记什么、报什么。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