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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概念,此处无法直接套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即: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个体工商户根据核算资料计算经营所得,然后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赔偿款对于你方来讲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可以直接开具收据给对方。供应商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
如果抵减货款就相当于是折扣折让性质,那么对方应该开具折扣发票,也就是少确认收入了,你方收到的发票金额是扣除赔款以后的金额,作为你方存货入账的依据。
对任职职工给予的补助(捐赠现金也可理解为补助)属于职工薪酬性质,可以税前扣除,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是属于福利费中的困难补助,可以免个税
印花税仅就列举的合同缴纳,推广合同不属于列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预计将来可以依法认证、抵扣,可将票面可抵扣增值税额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待认证通过、可依法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参考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目前并无专门针对您所说事项的“个税需不需要缴纳”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外,如果违规操作,属于违规支出,自然全额不得税前扣除。支付利息也须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下概念,这很重要。所谓“建筑劳务公司”,不可能存在;或者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或者为“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
二者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服务,乃是只派“人”,不对工程“负责”;建筑服务,则是承包“活”,至于怎么用人,您管不着。
不知您是属于哪种情况,麻烦补充一下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各项应当如实填写完整。
二、红字发票如若开具错误,当然可以作废重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也就是说,印花税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