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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科目是核算工程各项成本费用,工程完工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收入,收入和成本应该配比结算,即使没开发票也应该配比结转收入,否则就造成了工程成本和收入不配比,核算就是不准确的了。
您好,目前没有看到免税的规定,应当是应税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您好,该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如果该个人是居民纳税人,则支付时需要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且该劳务发生在境外,则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贵司支付时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应当代扣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税【201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一、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公司应以内部凭证、判决书、付款凭证(收据或者银行单据之类)等留存备查,以证实业务真实性。
二、账务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这个问题的迷惑之处,在于金额较小。为了容易理解,我们“变态地”扩展一下:对方又提出,让您公司承担他们此项业务员工工资2万元,让您公司承担他们此项采购后保管费1万元,让您公司承担他们此项采购相关咨询费1万元。也许,到这时候,您公司终于意识到,他只是以承担费用为名,和您公司“打价”呢?这些费用,原本就是他的。(除非这个费用,银行直接向您公司收取,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按照银行规定应由您公司承担,而且那也是一收一支;估计这个不是。)
确实如此,对方要么给您付款20万,要么您直接给他开票19万多(我没法写具体数字了,20万元减200元不等于19万8千啊);既然已经开票20万,或者作废重开,或者红冲差额。
您的这个业务,到底“供热公司直接给商户开具供热费发票”了,还是“供热公司已经给物业公司开了发票”?
如果您发放工资确实属于2019年度,则理应补提,并据以调整会计数据。这样,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以会计数据作为起点,会计数据既然已经调整,则申报不必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第三十条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第三十二条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综上所述,若租赁期未超过12个月,且未包含购买选择权(融资租赁不一定转移所有权;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则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注:只是“可以”)
您好,新设合并(原企业注销)或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注销),涉及到清算。
您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一条。
税前扣除,除需要符合以上条件外,自投自建发生的相关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