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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只能告诉您原理,却无法帮您区分、记账。打个比方:公司主营销售货物,兼营餐饮;显然,与销售货物有关的成本是主营业务成本,与餐饮服务有关的成本是其他业务成本。而哪些成本支出与销售货物有关,哪些与餐饮服务有关,这不是会计知识,也不是老师所能教的,准确来讲,可能也不是记账会计的责任(至少不全是)。这个支出谁负责、谁经手,谁应当告诉会计这个支出是做什么用的。
实事求是地讲,我猜您这个发票多半真的有问题。或者“虚假业务”,或者“三方票”,如此等等。这些当然违规,不能用以抵扣或者扣除;而企业所得税虽有补票扣除之规定,但此票、此业务原本就是不正常手段,此时不可能合法补票;若有真实销售者且能补票,则当时真实销售者即可开发票,何必弄虚作假。而若另寻途径,则本身又是违法。
简单来讲:您公司找甲公司买货,唯有甲公司据实给您开票,方为合法。若您公司因甲公司无票,而找乙公司开票,则您公司违法。若甲公司找乙公司开票,而您公司知道(比如您公司把钱转入甲公司账户,却收到乙公司发票,这当然不能说不知道吧);或者您公司要求甲公司找乙公司开票,则您公司也是违法。
并非对您怀疑,乃是这种情况确实更多,所以先讲此节。只有甲公司自己找了乙公司开票,然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名义销货给您,您公司又确实不知道(比如张三本身是甲公司的人,却自称是乙公司员工,给您拿来乙公司发票,让您把钱打入乙公司账户,以乙公司名义给您发货),这时您公司本身是受害者,才未违法(您公司只知道张三、乙公司,从来不知道甲公司)。当然,此票本身肯定不能用。
这时,若张三及甲公司(甲公司是税务机关告诉您的,张三是原先和您公司联系的)能找到,您可要求甲公司据实为您补票(问题是:若其现在能够补票,当时也不用买票了);若甲公司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可凭甲公司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以上三项必须同时具备),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等依法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凭票抵扣,肯定不能抵扣了)。
个人认为,从税收上讲,关键不在于竣工验收之前后,而在于实际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也就是说,税法并未限定何时装修;这方面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即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委托研发需要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一般是由受托方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相关的资料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准备,具体可以让子公司咨询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备案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备好备查,没有备好的不建议在该年度加计扣除。
您好,目前税务局没有规定明确的公允价值方法,也没有规定利润率,因为技术本身是比较多样和具有创新性的,利润率本身反应不出公允价。
目前用来评估公允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和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对技术比较局限,成本反应不出技术的价值,而市场法要求有活跃的市场,对技术类的无形资产比较困难。收益法,则是用受让方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来评估价值,一般是使用折现率折现,将未来收益折现到现在,用现值来判定。
您可以用收益法自己评估下该转让法是否合理,或者看下你们的定价原则是否可以有效说服税务局。若您不确定或担心相关涉税风险,也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关于公允价的确定方式,或请资产评估机构为您出具评估报告。
您好,您是基于该技术进行二次开发,二次开发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取得该技术的成本与二次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相关成本可以全额税前列支,但不能再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出售土地
涉及增值税(9%、5%、3%,视具体情形)、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30%-60%超率分段计算征收,或者核定比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5%)。
二、购买土地
涉及契税(3%-5%)、印花税(万分之五)。
首先,您要确定一下上述“商品房和烂尾子楼”公允价值(比如评估),然后与应收账款进行比较。二者之差,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借:固定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开发商品)、在建工程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营业外收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2019年度实际发生成本费用支出,但是没有取得发票;那么只要汇缴时候取得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但是,如果2019年原本就没有发生成本费用,则肯定不能税前扣除。
二、您要有这么个概念,企业所得税乃是年度计税。如果全年来看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则全年当然不能享受此项优惠;不是说之前享受的错了,是全年来看不符合了。也不叫“补税”,是计算出全年应当交多少,之前交了多少,再交上剩下的。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个文件的中心意思就是收款人和开票人如果是同一人,应该不判定为三流不一致。
所以如果按照你所说,签订三方合同,能否说明丙方代甲方付款的真实原因,交易确实是甲方向乙方进行的采购,甲方和丙方可以证实代付款项的原因和证明资料。就不存在税收风险,否则如果不能合理解释和提供证明资料,税务局有认为是虚开的可能。总之就是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具备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