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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打个比方:2020年亏损100万,最多在2025年弥补,2026年就不能弥补了;即使这五年一直亏损,也是如此。当然,2021年产生的亏损,可以弥补到2026年了。
当然,有些特殊情形弥补期会延长,但是估计您不是问的这个(您问的重点是超了能不能弥补,一直亏损如何等情形,而非规定弥补几年的问题;如果特殊情形可以弥补十年,您肯定也有第十一年能不能弥补、这十年一直亏损等疑问,道理其实一样,只是年限不同而已)。
您好!
出口退税收入即是把企业原先的进项(留抵)税款变现还给企业的情形,并不是企业所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范畴,自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否缴纳所得税则是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返货成本应该就是发出这个货物当时结转的成本,需要再加工的话,该货物的成本就是原成本加上再加工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章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以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的话,无需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了,这样就是50%在总公司缴纳,另外50%在分支机构缴纳。
请您再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你需要了解什么?电费成本构成是什么意思?
所得税上虽然你开具了发票,并不代表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如果还没有向对方提供劳务,只作为预收账款就可以,但如果已经提供了劳务,即使没有收到款项,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条件需要计入收入。未支付工人款项,如果已经实际发生也应该确认成本呢。申报时如果未确认收入,申报表收入栏就填0.
工程施工科目是核算工程各项成本费用,工程完工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收入,收入和成本应该配比结算,即使没开发票也应该配比结转收入,否则就造成了工程成本和收入不配比,核算就是不准确的了。
您好,目前没有看到免税的规定,应当是应税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您好,该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如果该个人是居民纳税人,则支付时需要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且该劳务发生在境外,则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贵司支付时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应当代扣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税【201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一、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公司应以内部凭证、判决书、付款凭证(收据或者银行单据之类)等留存备查,以证实业务真实性。
二、账务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这个问题的迷惑之处,在于金额较小。为了容易理解,我们“变态地”扩展一下:对方又提出,让您公司承担他们此项业务员工工资2万元,让您公司承担他们此项采购后保管费1万元,让您公司承担他们此项采购相关咨询费1万元。也许,到这时候,您公司终于意识到,他只是以承担费用为名,和您公司“打价”呢?这些费用,原本就是他的。(除非这个费用,银行直接向您公司收取,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按照银行规定应由您公司承担,而且那也是一收一支;估计这个不是。)
确实如此,对方要么给您付款20万,要么您直接给他开票19万多(我没法写具体数字了,20万元减200元不等于19万8千啊);既然已经开票20万,或者作废重开,或者红冲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