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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必须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银行利息当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当然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因本单位公务而实际发生车辆日常费用报销、加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以在本单位税前扣除,但须证明相关、合理;比如发票,抬头自然应为本单位,另外还要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其实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举例来讲:公司2019年底核算净利润1000万元,年度计提盈余公积100万元;这个当然是在2019年度入账。假设2020年对于2019年净利润调增了200万元,同时计提盈余公积20万元;那么,这个业务虽然入账在2020年(注:2019年账已结,当然不能修改),但是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也就是说,报表还是反映在2019年度。
不可以的,您应当调整2018年度申报情况,并据以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需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所列视同销售情形,皆无此类情形。
二、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开发商品
二手车交易需要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票据用于上车牌等事宜,如果需要增值税发票,可以由佛山的工厂开具。如何过户和年审您需要咨询一下车管部门。
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具体情况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就应当以目前评估价入账。若有应收账款存在差额,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们要准确理解“填写项目齐全”这个要求。比如说您买了商品货物,当然会有计量单位,那是应当填写的,否则发票不合规。又比如您购买的是服务,比如餐饮服务、设计服务,这本来就没有计量单位;非要填个“次”,其实并不准确。打个比方:不管什么货物,一米肯定等于10分米、一吨肯定等于1000公斤;可是“次”呢,这次吃了800元,下次吃了600元,所以“次”肯定不算标准计量单位。
所以,开票要求还是一条“内容真实”;某些服务,没有计量单位,那是事实。不填并不是不全,而是符合实际情况。发票栏目是针对各种情况设置的,并不是每个项目都要填全,主要还是实事求是,应当填的都要填上,这就是“项目齐全”了。(去年5月5日,您没来上班,就是旷工,今年就不是,道理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