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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有些异议。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打个比方:您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一笔货物,没有开票,现在成为一般纳税人要补开发票了,也许没有这么纠结,按照一般纳税人税率开具即可。其实,从数学上讲,正数、负数皆为数字而已。开票也是一样,正数(蓝字)发票、负数(红字)发票道理一样。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对方填开红字信息表以后,系统会同步到销售方,销售方填开时直接输入信息表编码就可以开具了,对方也是在系统上操作的,没有纸质的,这是没有问题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税计算与房屋价值无关,按照占地面积、适用税额计算。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如上所述,“房屋价格及过户相关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皆构成房产税计税房产原值。(注:依法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构成房屋价值。)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实际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租金基本上是包含了租赁资产的价值(租赁本金)和对应的利息,是按照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如果单独再签订出售及回购资产合同的,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