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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票可以开出多行,每一行按照适用税目和税率进行开具就可以了。
对于总公司集中付款,开票开具下属公司的抬头,有一个文件可以参考。
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2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这个文件是一个回函,是有针对性的,是不是可以推而广之,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样,请详细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如果服务实际接收方的确是欧洲公司(付款方、合同签订方、受益方均为该公司),且上述咨询和境内的货物无关(这个标准比较主观,一般理解的原则是上述报告涉及的货物不在境内销售、推广),可以申请跨境增值税免税备案优惠,但对于货物是否与境内有关,建议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商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目前到没有文件对于公积金和社保必须由一个单位缴纳的规定,但缴纳社保是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只缴纳公积金而未缴纳社保,存在合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合同是总公司签订,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由分公司进行实际工程服务的提供。
分公司都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如果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就应该是子公司了。
根据财税(2016)36号 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这里包含线路的安装以及修缮服务,所以对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开票,是正确的。税率9%。
打个比方:发生试运行收入100万,这个收入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既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则同时增加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在计提折旧的时候,税法折旧要大于会计折旧,再逐渐调减回来。这只是时间性差异而已。如果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其实也没有真正吃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